近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这是继今年2月发布《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8个月后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正式通知文件。这对于处于转型发展中的分布式电力乃至整个电力体制改革,都具有“破冰”的重要意义。
一、准予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分布式项目规模
定义“分布式发电”是一个十分困难的工作。国家发改委《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对分布式管理、管制要求各不相同。《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准予参与市场化交易的角度进行了限制性要求:
1.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下的项目,单体项目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用的,在扣除年最大用电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
2.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的项目,单体项目容量可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
我们认为,所谓“单体项目容量”的规定在实践中把握尺度可能不一,如若干个项目单个容量都不超过20兆瓦,实际可以合并整合成一个项目,很容易突破上述限制。又如,分期申请备案的项目,每期容量都控制在20兆瓦以内,若干期合并投产后总体容量就容易超过上述限制。
二、交易模式
对于分布式发电“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突破,我们认为是《通知》最大的贡献:分布式发电将从“假售电”向“真售电”转变,即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可以向不特定用户售电。
1.原“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以分布式光伏为例,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下,分布式电源实际上在25年运营期内只能“绑定”一家用户并向该用户售电;一旦该用户发生破产、清算或倒闭,则基本宣告分布式电源投资失败(可以转为全额上网模式,或与后续厂房业主协商新的屋顶租金)。这一不可控风险根源在于25年内只能绑定一个特定用户并向其“售电”的交易模式。
2.《通知》规定的分布式“直接交易”售电模式
《通知》规定的新交易模式下,分布式电源可以和用户1、用户2和用户4进行售电交易(在不超过110千伏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但不能与用户3进行售电交易。向不特定用户售电,才是“真”售电,可以大幅减少分布式电源“锁定用户”的风险。
3.其他交易模式
《通知》还规定了由电网企业代售和按照标杆电价收购两种交易模式;这两种模式实际是直接交易模式的某种变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