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四可”接入改造工作

来源:广东省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时间:2026-10-13 09:58:57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四可”接入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韶关供电局、各相关发电企业: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文件要求,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以下简称“四可”)。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调控水平,规范存量光伏项目改造实施,现就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四可”接入改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严格落实国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规定,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满足“四可”技术要求,达不到标准的项目,电网企业不予并网接入。存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分类施策、分批推进原则有序实施“四可”接入改造,按期具备“四可”调控能力。

二、工作安排

(一)新建项目。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凡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选用满足“四可”技术规范的设备。项目投资主体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接入申请时,需满足“四可”条件,否则不予并网。

(二)存量项目(装机400千瓦及以上)。已投产、装机容量400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于2026年12月15日前完成“四可”接入改造,具备光伏“四可”调控能力。

(三)存量项目(装机400千瓦以下)。已投产、装机容量400千瓦以下的工商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于2027年12月15日前完成“四可”接入改造,具备光伏“四可”调控能力。

(四)自然人户用存量项目。已投产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按需实施“四可”接入改造。

(五)关于项目投资主体与投资界面的认定。依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侧分布式光伏配套工程由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各方按照产权分界点承担智能化改造及运维责任。关于项目投资主体与投资界面认定明确如下:

一是新建及存量分布式光伏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投资主体在产权分界点内投资建设“可调、可控”相关设备,包括光伏断路器、协议转换单元、分支装置、并网点开关、边缘网关、配网安全防护终端等。

二是为稳妥有序推进存量项目改造,降低早期存量低压项目改造压力,设置过渡期政策:2026年7月20日之前提交报装申请的存量公变低压分布式光伏项目(含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其产权分界点内"可调、可控"设备由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2026年7月20日之后提交报装申请的项目,相关设备由用户自行投资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市发改局。统筹全市分布式光伏“四可”接入改造整体工作,对政策落实不力、改造进度滞后的县(市、区)开展督导。

(二)各县(市、区)发改局。会同属地供电单位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协调化解改造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堵点,督促引导项目投资主体主动配合落实改造任务。

(三)电网企业。全面摸排梳理全市存量分布式光伏项目台账,建立“四可”改造项目清单,编制改造实施计划,明确改造时序、区域范围,定期向市发改局报送改造工作进展。常态化开展分布式光伏“四可”能力巡检,定期组织全流程调控测试,及时排查电网侧、用户侧系统、硬件及通信通道隐患,督促落实整改,保障光伏调控能力持续在线可用。

(四)运维管理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做好自有产权范围内“四可”设备日常运维,保障通信通道稳定畅通,配合电网企业开展调控测试。

特此通知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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