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陵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南陵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南陵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一百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陵县应急管理局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网南陵县供电公司
2026年8月28日
南陵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有关部署,规范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验收及运行管理,保障项目安全和电力系统稳定运行,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2025〕40号)、《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科学开展选址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遵守县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河道管理范围、基本农田、湿地保护区及生态敏感区域,并与周边环境、建筑外立面风貌相协调。
(二)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符合电网承载能力和并网接入要求。
(四)禁止安装的情形:
1.建筑年久失修、屋顶屋面(含瓦片、屋面承重结构等)已存在明显结构隐患或安全风险的;
2.建筑为砖木结构、土坯房或使用土坯砖建造的;
3.建筑屋顶(含屋面平台)周边以及项目安全距离范围内存在超量粉尘、易燃气体、腐蚀性气体,或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
4.沿铁路两侧20米、高速公路两侧30米、国道两侧20米、省道两侧15米、县道两侧10米范围内的房屋;
5.位于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传统村落、旅游景区等限制建设区域内的房屋;
6.县城区、集镇区临街建筑物安装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建筑外立面及附属设施整洁规范”的;
7.违法建设;
8.已列入拆迁计划范围内的房屋;
9.其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禁止安装的情形。
二、规范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项目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也可委托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
(一)非自然人项目需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要求填写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项目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并附上传相关资料,包括备案告知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书复印件、备案承诺书、房屋有效产权证明等。
(二)自然人项目需按要求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并提供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有效产权证明等材料。
(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租赁模式的,需提供能源服务管理合同及租赁合同。
(四)如光伏项目业主、装机容量、消纳方式、安全条件等发生变化,应按照备案机关要求申请项目变更备案或重新备案,并在电力部门重新办理相关变更业务。
(五)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的,仍应由项目投资主体备案,并可按规定选择上网模式。
(六)县发改委根据国家和省市能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负责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管理和政策解释,指导有备案管理权限的镇做好备案管理工作。备案主体对提交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备案机关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明确建设要求
(一)资质要求
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当满足相应资质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设计资质乙级证书》及以上相关资质证书,场内安装单位应具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网施工单位应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运维单位应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高空施工人员须具备相应的高空作业资质,电气安装作业人员须持有相应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施工现场配备持证专职安全员,所有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均做到持证上岗。
(二)并网接入要求
项目备案完成后,项目业主应提交发电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物权证明、项目备案文件、结算信息等资料至县供电公司办理并网接入手续。项目业主在取得县供电公司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县供电公司应做好出具意见前的现场踏勘工作。
(三)设计及安装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
建筑为坡屋面结构的,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0.3米,光伏组件不得超出屋面外沿,且最高点不得高过屋脊。
建筑为平屋面结构的,光伏组件安装高度不超过1.5米,光伏组件不得超出屋面四周边缘。光伏支架的支撑点必须位于平屋面结构范围内,不得超出女儿墙垂直投影区域,严禁将支架支撑于地面、低一层辅房屋面或其他非主体屋面结构上。光伏组件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不得用于物品堆放或生产活动。
建筑为工业建筑的,光伏组件与建筑外立面应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离,安装最低一侧高度与屋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最高一侧高度与屋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5米。
光伏组件的安装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不得破坏屋面防水层或改变屋面排水走向,不得因安装造成屋面渗漏水。严禁以建设屋顶光伏为由,对光伏板下方空间进行围合,或在楼顶、平台、公共空间搭建封闭或半封闭的储物间、阳光房、简易棚等建(构)筑物。严禁以建设屋顶光伏为由非法占用宅基地、公共通道、消防通道等公共零散用地资源。
(四)验收要求
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自行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若有)等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竣工自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向县供电公司提交参建单位资质证明、主要设备型式认证报告、并网前调试报告、验收报告和设备电气试验记录等资料,提出并网验收申请。县供电公司收到验收申请后,应会同属地镇(开发区)组织现场验收,重点核对现场设备、项目接入方案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检查涉网性能指标、现场安全条件以及是否符合建设规范要求等。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提出书面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并通过复验后方可并网。
四、强化运维管理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项目安全隐患,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安全运行。项目投运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可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化运维公司等第三方作为运维管理责任单位。运维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登记,对于无运维单位或运维单位无法联系且光伏电站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供电公司依法依规实施解网。
(二)因电网负荷变化导致电网设备承载力不足时,分布式光伏主体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拒不配合的,由县供电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县发改委组织县供电公司定期开展涉网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逆变器参数、电压定值、保护装置配置、涉网性能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应停止发电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和具体要求;逾期未整改的,由县供电公司依法依规解除并网。对私自操作、拆除县供电公司资产等危害电网安全的行为,由县供电公司依法依规处理。
五、明晰职责分工
(一)县发改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牵头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联合服务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召开联合会商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验收、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县供电公司开展涉网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定期将备案项目信息推送至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规局、各镇(开发区)及县供电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项检查和安装运维单位培训。
联合会商会议由县发改委召集,县住建局、县自规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供电公司及各镇(开发区)参加。
(二)县自规局负责做好光伏项目所依附房屋建筑涉嫌违法建设的规划认定工作。
(三)县住建局依法处理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附房屋建筑未经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违法行为;指导属地镇、相关单位对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的处理;负责对属地镇在验收环节给予技术指导。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镇开发边界内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附房屋建筑违法建设的查处;负责对属地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移交的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拆除程序。
(五)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企业虚假宣传、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
(七)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统筹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灭火救援和火灾原因调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
(八)县供电公司负责电网承载力季度评估和“红区”预警发布,每月向县发改委报送全县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清单及承载力信息。负责办理并网验收和接入服务,依法依规提供电能计量装置。要求新建项目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四可”)技术条件,并联网运行监测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及供用电合同约定,对不符合安全接入条件或拒不整改的项目不予并网;对已并网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责令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按规程暂停上网电量计量或解除并网协议。承载力评估结果为红色的区域,县供电公司应依据申请时间将新增项目纳入排队,排队信息定期对外公开。待电网满足接入条件时,依次安排出队并网。
(九)各镇(开发区)按照属地原则落实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安全监管,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并会同县供电公司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附件:分布式光伏项目联合验收意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