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市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中山市发改委发布时间:2026-10-26 14:57:06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10月23日

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1号)《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粤能规〔202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四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碳普惠核证减排工作。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用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网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以上条款中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本办法所称“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即土地使用权证或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单一宗地范围,包含该宗地内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及配套用地;相邻权属关联地块或共有附属设施用地需纳入同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应提供权属关联证明文件并报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核实。

第六条
对于非自然人利用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中心、卫生所等农村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以及已建成的村内道路、小公园、休闲活动场所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对于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工厂化栽培车间、工厂化养殖车间、连栋温室、畜禽舍、看护及管理用房等农业建(构)筑物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在不影响农业建(构)筑物原有用途、日常维护、加固改造以及安全保障需求的前提下,且满足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归于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对于利用与建筑物在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边坡、高速高架路声屏障、园区道路等各类道路上方及边坡建设,且在公共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电压等级、装机容量等要求,归于一般工商业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对于利用工商业厂房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下两种情况可参照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第一种是工商业厂房由2回及以上10千伏线路供电,每回10千伏线路接入的光伏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且项目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第二种是项目采取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且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工商业厂房既有供电线路电压等级。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按照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比例执行。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鼓励在建筑物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新建建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作为建筑组成部分纳入相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利用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可按照简约高效的原则,在符合建设要求的条件下免除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规划许可、节能评估等手续。

第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当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各镇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权限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时,在项目建设前,自然人可直接向电网企业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电网企业按月集中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项目建设前,投资主体须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递交备案申请,各镇街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

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项目,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仍应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备案,并按第七条有关要求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第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投资主体对提交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可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主体为同一法人主体;(2)不可跨镇街申请项目备案;(3)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

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照新建项目办理备案,但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第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及时告知备案机关,修改相关信息,并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项目自备案或者完成项目备案变更后2年内(含)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出延期开工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第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登录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提交相关信息。

每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号由系统自动生成,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第十六条
对于以下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接入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大数据平台(网址:http://183.6.122.121:8085):(1)《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推进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建通〔2024〕15号)要求规划建设的新建建筑分布式光伏项目;(2)既有建筑新规划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做好项目选址工作,确保建设场所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并网申请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农业建(构)筑物、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各类道路上方及边坡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定建筑物和特殊管控区域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原则上应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电网企业要加强对并网申请材料的审查确认,按要求出具书面并网意见。项目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用户申请分布式光伏报装,但建设场所因历史遗留性问题导致物业权属证明不齐全的,电网企业进行预受理,对现场进行勘察和拍照,并发函至属地镇街房屋建筑、土地规划、综合执法等相应管理部门提请核实建筑是否在“两违”名单内。属地镇街相应管理部门收到函件后,应当及时组织对现场进行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函复电网企业。若提请核实的房屋建筑,此前已在用电状态且已与电网企业签订有效供用电合同,属地镇街相应管理部门亦逾期未回复建筑是否在“两违”名单内,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供物业办电《承诺书》和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电网企业受理相应的分布式光伏报装业务。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当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者租用协议,可视经营方式与位于建设场所内的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当责、权、利对等,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注重风貌协调,合理布局光伏组件、倾角与高度,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历史文化保护等相关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小区内开展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物业管理要求。

既有建筑物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建筑、结构、电气、消防等安全标准,满足防水、防风、防火、防雷、防坠落等要求。

第二十条
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当满足相应资质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并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主体应与项目单位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须包含本办法第十八条至二十九条要求,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并向项目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使用的太阳能组件产品须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检测认证。

第二十三条
采用的配电箱应是成套配电箱,箱内并网设备应符合安全需求,成套配电箱内开关需提供3C认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即从光伏设备逆变器开关至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的部分),其中直流电缆采用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项目建设须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第二十四条
利用既有建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和评估,必要时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以确保建筑物能承受光伏发电系统自重、附加风荷载、施工荷载等荷载作用。结构安全性能评估可由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正式盖章的评估报告,并对加装光伏发电系统后的主体结构安全承担技术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设施,并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光伏组件方阵的接地网外缘应闭合,光伏组件方阵每排支架应至少在两端接地,符合光伏发电站防雷技术要求(GB/T
32512-2016)。

第二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不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2016》,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符合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第二十七条
既有建筑为坡屋面时应顺坡安装,屋顶光伏组件不应超过该安装屋面的最高点,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尽量贴合。既有建筑为平屋顶时,屋顶光伏组件坡度一般不小于10度。光伏发电系统加装高度从屋顶屋面起算最高点不得超过2.8米。

对于屋顶具有楼梯间(包括其他特殊架构如炮楼等)且需在楼梯间安装光伏组件的既有建筑,楼梯间的光伏组件最高点不得高于楼梯间屋面1.0米,且整体高度(即楼梯间高度及在楼梯间屋顶加装的光伏组件高度的两者之和)不得高于屋顶屋面4米。楼梯间不宜架高安装光伏组件,光伏组件一侧的下沿应贴合原有屋面。楼梯间与屋顶屋面的光伏组件宜分级分层设计,其他非楼梯间的屋顶屋面区域,不能以光伏组件要骑跨楼梯间与非楼梯间屋面区域形成连片整体为理由,突破非楼梯间屋面区域不高于2.8米的规定。

光伏发电系统应根据安装高度采取不同的风貌协调措施。如建筑物屋顶建有女儿墙,可利用既有女儿墙遮挡光伏组件,也可在既有女儿墙范围内采取退缩的方式安装光伏组件,女儿墙按建筑规范处理,避免影响建筑立面风貌。

光伏发电系统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垂直投影不应突破建筑物屋顶屋面范围。

安装光伏发电系统需要同步对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结构进行改造的,改造的部分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报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如需突破上述规定要求的,确属设备需要且无替代方案的,应按建筑物改扩建(加层)事项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于既有建筑除屋顶屋面以及屋顶特殊架构外的楼面区域,如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发电系统的安装高度参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要求执行实施。

第二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具备实时监测功能,发电量等有关信息要具备接入移动设备APP的能力。

第四章 电网接入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登记。

第三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申请并网时应向电网企业提供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并网接入资料,包括并网项目地点、项目用途、项目业主性质、并网接入点、主要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电网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并网接入申请表及办理所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竣工并符合并网验收条件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需向电网企业申请并网验收。电网企业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并网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反馈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项目并网前,电网企业需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等文件。

对于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建设,用电性质为居民用电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并网手续,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完成登记备案后因不可抗力需过户的要重新登记备案,原登记备案自动失效。

对于利用已建成的村内道路、小公园、休闲活动场所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以集中汇流模式接入电网;对于其他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通过集中汇流模式,在满足电网安全要求后,优先接入电网。

第五章 项目并网验收、计量与结算

第三十三条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内部验收;由电网企业开展并网验收。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统一由电网企业组织验收。电网企业现场验收范围从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本体开始至本级系统的并网点。

第三十四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第三十五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享受电量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结算账户户名需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一致。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

市发展改革局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职责,以“产权归谁、责任归谁”为原则,负责监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建筑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和鉴定工作,负责建筑物安全检查,完善“光伏+建筑”领域建筑技术标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在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与规划管理及批后管理和监察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质量监管工作,对全市光伏项目所涉及的光伏组件、逆变器、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产品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进行质量监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建筑物和所在建设工程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组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气安全验收工作。市教育体育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

各镇街对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行监督。对应市相关部门的镇(街)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在电网企业开展并网验收环节进行联合验收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检查。

第三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督促项目施工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及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施工主体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第四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要求对已建成的光伏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可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化运维公司等第三方作为运维管理责任单位。项目投运之日起5年内,项目投资主体或项目运维主体应每半年对项目的安全运转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第四十二条
一经发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施工和运维等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严格查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施工和运维等主体的运营和管理遵循国家及本省、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监控管理平台,对运营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服务。

(二)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光伏发电设施安全运行。

(三)定期对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光伏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五)光伏设施区域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须设置符合相关规范的灭火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如国家或本省等出台新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或本省等最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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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函〔2026〕1805号文件发布,广东2026年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正式启动,初始规模79.34亿千瓦时,较2025年增长58.68%,核心价格规则维持不变,集中式光伏、陆上风电不参与,报价精度细化至0.1%,10月13日登记截止。本文深度解读竞价规则、申报资格、报价策略及市场影响,附2025年官方结果对照,完整版报告扫码获取。

内蒙古呼和浩特经开区公示2026第三季度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规模审批配置情况来源: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 发布时间:2026-10-10 09:21:31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示了2026年第三季度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规模审批配置情况。本季度全区可开放容量为119.9兆瓦,其中如意总部基地占95.8兆瓦、沙尔沁片区占24.1兆瓦;当前剩余可用容量为116.5兆瓦。截至季末,共受理并完成初审项目14个,全部通过专家评审,总装机容量3.405兆瓦,涵盖11个非自然人户用项目(1.505兆瓦)和3个一般工商业项目(1.9兆瓦)。同时,有2个已备案超6个月但未开工的项目因土地租金问题未能启动,依据《规程》将被回收相应建设规模容量(合计236千瓦)。公示旨在保障分布式光伏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安徽明光市:拟清退4户超合理建设周期未开工分布式光伏项目来源:明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10-08 15:18:05

安徽明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国网明光市供电公司,依据滁州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的相关文件,拟对4个超期未开工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予以清退。这些项目均已取得备案及电网接入意见,但自取得接入意见之日起满12个月仍未建成并网,不符合“合理建设周期”要求。此次清退工作旨在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提升光伏资源利用效率,保障行业有序发展。相关清退决定已进入公示阶段,公示期为2026年10月8日至11月8日,为期30天;期间如有异议,可拨打公示电话0550—2600000反映情况。附件同步列出了涉及的4个项目清单。

华润云浮翔海光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顺利并网 预计年发电量732万千瓦时来源:云浮日报 发布时间:2026-09-30 11:35:06

华润云浮翔海光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于9月24日成功并网,是华润电力云浮公司迄今单体规模最大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也是其建成投运的第七个综合能源项目。项目总装机容量5.988兆瓦,依托厂区屋顶资源建设,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以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投运后预计年发电量732万千瓦时,可节约标准煤约2233吨、减排二氧化碳约6282吨,具有显著生态效益。该项目推动绿色电力就地消纳与富余电量上网协同,丰富了区域绿色能源供给,助力优化当地能源消费结构。华润电力云浮公司表示将持续拓展综合能源业务,深化与重点用能企业合作,加快多元绿色项目落地,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198字)

海南东方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发布来源: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9-29 15:48:46

东方市发改委正式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旨在规范辖区内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国家及海南省关于光伏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要求。指南明确实行“谁投资、谁备案”原则,将项目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类,并对各类项目的建设地点、容量标准(按交流侧计算)、电压等级、装机规模上限及上网模式(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作出细化规定。备案需通过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申报信息涵盖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规模、总投资、接入方式等八项核心内容。同时,明确了发改部门、营商环境建设局、东方供电局在备案受理、协同监管和并网审查中的职责分工,并对材料准备、产权证明、用地红线一致性等实操要求作出具体说明。(199字)

广东:鼓励水泥企业一体化推进分布式光伏等开发运行来源:广东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9-29 05:15:44

广东省印发《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聚焦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方案明确提出,要有序提升水泥行业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鼓励企业统筹建设与运营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及多元储能系统,并推广余热余压的发电与供热高效利用模式。同时,针对传统行业新产品、新工艺标准更新滞后,以及光伏设备制造、数据中心等新兴领域标准缺失等问题,方案要求加快编制和发布覆盖化工、光伏制造、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的节能降碳相关标准规范,以强化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系统推进全省工业领域节能降碳工作。(19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