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27机制电价竞价细则: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纳入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发布时间:2026-11-02 10:04:23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2027年版)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新能源发电经营主体:

现将《安徽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2027年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能源局

2026年10月28日

安徽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

实施细则(2027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新能源增量项目,为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产(指全容量并网,下同)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新能源项目”)。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成立竞价工作组,统筹推进竞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以及竞价结果发布,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承担竞价事务性工作,安徽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新能源项目聚合代理商资质审查工作。

第二章 竞价主体

第四条
竞价申报主体条件。竞价申报主体应为项目运营方或聚合商。项目运营方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独立签订合同(协议)权利的法人或自然人(仅针对自然人户用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应具备聚合分布式电源等资源的能力,具备售电公司同等资质,应具有固定人员、场所、服务电话及能够满足参加机制电价竞价的报量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聚合范围等条件应满足相应市场的相关规则规定。

第五条
竞价申报项目条件。竞价申报项目为已投产和未来12个月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可自行参与竞价,也可由聚合商代理参与竞价,每个聚合商每次竞价代理项目总容量不高于100兆瓦。

第六条 竞价项目材料要求:

(一)已投产项目

1.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应提供纳入规划、项目核准(备案)、全容量并网承诺书、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及申报主体证明等材料。

2.分布式光伏及分散式风电项目应提供项目备案、购售电合同及申报主体证明等材料。

(二)未投产项目

1.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应提供项目纳入省级及以上能源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的证明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接入系统方案复函、电源接网协议、预期全容量并网承诺书、建设用地手续及申报主体证明等材料。

2.分布式光伏及分散式风电项目应提供项目备案、接入系统方案答复单、预期全容量并网承诺书及申报主体证明等材料。

分布式光伏及分散式风电项目若以聚合形式参与竞价,聚合商应提供具备售电公司同等资质证明材料、竞价代理委托书及申报主体证明等材料。被代理项目需同步提供相应的竞价材料。

第七条 竞价申报主体需承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竞价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近三年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行为;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隐瞒将被强制退出竞价,竞价结果无效,参与竞价的直接控股投资主体、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2年内在安徽省的所有项目禁止参加竞价。

第三章 竞价电量规模

第八条
竞价电量总规模。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电量的总体规模,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超出消纳责任权重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适当减少;未完成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适当增加。

第九条
竞价电量规模分类。根据全省光伏、风电发展情况,采取分类或统一方式组织竞价。单一类别竞价主体较集中或整体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竞争时,原则上不分类组织竞价。

第十条
申报充足率。设置申报充足率下限,引导新能源项目竞价时充分竞争。项目实际申报充足率=∑该类型参与出清竞价主体申报机制电量÷该类型机制电量总规模。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电量上限。单个项目申请纳入机制的电量不得高于其年上网电量的一定比例。

单个项目的机制电量规模≤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交流侧)×该类型电源合理利用小时×(1-平均厂用电率)×上限比例。

其中,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交流侧)×该类型电源合理利用小时×该类型电源上年度平均上网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含全部自发自用项目)×上限比例。

第四章 竞价方式与价格限制

第十二条
竞价价格限制。竞价上限,根据新能源项目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竞价下限,参考先进电站造价水平折算度电成本等因素确定。后期适时取消竞价下限。

第十三条
申报充足率检测。价格出清前应开展申报充足率检测,当竞价主体参与出清的申报电量规模达不到充足率下限要求时,则竞价电量总规模予以缩减,直至满足最低要求。

第十四条
出清价格机制。将所有竞价项目按其报价进行由低到高排序,采用边际出清方式确定出清价格,原则上取最后一个入选项目报价作为所有入选项目的机制电价。

第十五条
出清边际机组处置方式。如多个项目申报价格与出清价格相同时,各项目入选电量按照申报电量权重进行分配。如边际机组入选电量小于申报电量的70%时,取消其入选结果,机制电价取前一个入选项目的申报价格。

第十六条
机制电价起始时间。机制电价执行期限按照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确定。入选项目,若投产时间在次年1月1日之前的,自次年1月1日起执行;若投产时间在次年1月1日及之后的,自全容量并网认定后的次月1日起执行。当年机制电价执行不满12个月的,机制电量规模按相应月份等比例折算。

第五章 竞价流程

第十七条 竞价工作按照“通知—公告—申报—审核—出清—公示—公布”标准化流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八条
发布竞价通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发布竞价通知,明确竞价申报主体、竞价组织分类、申报价格上下限、申报充足率下限、机制电量规模、执行期限、履约保函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发布竞价公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竞价通知发布竞价公告,明确竞价申报平台、竞价申报材料、竞价流程安排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条
申报竞价资料。拟参与竞价的项目需根据竞价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基本信息,提交资质材料和履约保函,申报机制电量(比例)及电价。申报截止后,竞价主体所申报的电价自动封存,不得更改。

第二十一条
审核竞价资料。竞价工作组对新能源项目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回并限期修改,逾期未重新提交或提交仍未通过审核的,取消本次竞价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公示审核结果。审核结束后,在新能源云、网上国网平台公示审核结果。若竞价申报主体对审核结果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审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竞价出清。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完成充足率检测后进行量价出清,并开展市场集中度监测,若竞价中报价一致性较高时,将移交有关部门开展市场垄断调查。

第二十四条
公示竞价结果。价格出清结束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在竞价平台对拟入选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类型、项目入选电量、机制电价等信息进行公示。若竞价申报主体对公示结果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竞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布竞价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将竞价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审定后公布竞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未入选项目可参与后续竞价,入选项目不得参与后续竞价。若竞价申报主体因自身原因提出取消入选项目竞价结果,后续该项目不得再次参与机制电价竞价。

第六章 履约保函

第二十七条
拟参与竞价的已投产项目,不需开具履约保函。拟参与竞价的未投产项目,需提交在国内银行营业网点开具的履约保函。保函金额按项目装机容量、该类电源年合理利用小时、竞价价格上限三者乘积的一定比例确定。后期根据竞价情况,适时研究调整履约保函开具要求,在竞价通知(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未投产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自主参与竞价的,不需开具履约保函。委托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代理参与竞价的,聚合商需按代理未投产项目容量合并开具履约保函。

第二十九条 单一竞价项目最多开具一份履约保函。同一发电企业或聚合商申报多个未投产项目的,可逐一开具履约保函,也可合并开具一份履约保函。

第三十条
履约保函起始日期应早于项目申报投产时间,截止日期应晚于申报投产时间后9个月,其中按单个项目开具履约保函的,按该项目申报投产时间次月1日开始计算;合并开具履约保函的,按该保函所担保项目中最晚申报投产时间次月1日开始计算。

第三十一条
保函退还机制。竞价结束后,按单个项目开具履约保函的,未入选新能源项目可申请退还履约保函,入选项目全容量并网后可申请退还。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所代理项目,以及同一发电企业申报多个项目合并开具一份履约保函的,其入选项目全部全容量并网后可申请退还。

第三十二条
保函执行。自新能源项目申报投产时间次月1日起算,若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晚于申报投产时间次月1日但不超过6个月(含)时,根据延期天数每日扣除该项目对应履约保函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剩余履约保函在项目实际投产后返还,同时延期时间(即逾期投产发生月至全容量并网当月,按整月计算)在机制电价执行期限中扣除;若项目全容量投产时间较申报投产时间次月1日晚于6个月以上时,该项目竞价入选结果作废,后续不得再次参与机制电价竞价,扣除该项目对应全部履约保函资金。电网企业使用履约保函时采用一次性扣除方式,扣除的履约保函资金用于冲抵系统运行费。

因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变化导致延期6个月以上或无法全容量并网需调减规模的,竞价主体须提出申请,经省能源局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可免于取消后续竞价资格以及扣除履约保函资金;其中,经同意调减建设规模且投产时间延期6个月以内的,机制电量按照调减规模等比例调减。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三条
购售电合同签订。竞价结果公布后,入选新能源项目与电网企业应及时签订差价结算协议或含差价结算条款的购售电合同,明确项目基本情况、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机制电价价格、结算参考价格、差价结算方式、执行期限等内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视为接受竞价结果并执行新能源机制电价差价结算。发生增容、减容或过户等变化的,用户应及时主动与电网企业重新签订新能源购售电合同(含差价结算条款),该用户原机制电量规模及比例、机制电价、执行期限维持不变。

因项目主体未及时与电网企业重签合同导致的损失及其他后果,由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合同期限届满前,若双方无异议,合同到期后自动延期,延期次数不限;若任何一方存有异议,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协商并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
竞价申报主体应自觉维护竞价秩序,依法合规参与新能源项目竞价工作,真实填报和提供相关竞价信息,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申报主体涉嫌违法违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该主体所有新能源项目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并在安徽所有项目禁止参加未来三个年度的竞价。

第三十五条
竞价工作组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规定,不得违规获取或者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履行好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对违反竞价规则、串通报价等违规行为依规开展监测。

第三十六条
机制电价竞价由新能源项目自愿参加,并承担因参与竞价产生的竞价资格失效、机制电量规模缩减、机制电价水平、履约保函资金扣减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风险。

第三十七条
争议处理。对竞价工作实施过程中竞价主体提出的争议事项,可由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与竞价主体沟通协商,或提请竞价工作组协商处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方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争议处理期间,合同或协议的履行以已签订合同条款约定为准,其他参与竞价的主体相关工作正常进行。通过聚合商代理的项目发生争议时,应由项目单位与聚合商协商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新能源项目投产的并网容量和时间,由省能源局根据《安徽省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容量及并网时间认定流程》,按照企业承诺、多方校核的原则组织认定。入选机制的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后,需及时提交并网及完成建档立卡相关证明材料,未及时提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主体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新能源项目分期(批)投产的,在总核准(备案)容量不变的情况下,竞价前应向省能源局申请变更为分期(批)核准(备案),按期(批)确定投产时间,参加机制电价竞价。对于具有多个机制电量、机制电价的同一个场站,其每期(批)发电设备的发电量应具备单独计量、控制、预测等功能。当其每期(批)发电设备的发电量不具备单独计量、控制、预测等功能时,对应期(批)项目新增发电容量的上网电量不得参与竞价。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竞价通知、竞价公告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变动,按照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安徽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2027年版)》政策解读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印发《安徽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2027年版)》,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5年9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制定出台了《安徽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皖发改价格〔2025〕505号)及《安徽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并结合首次机制电价竞价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及考虑

(一)优化机制电价执行范围。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明确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合理扣除上年度平均自发自用电量,引导新能源项目就近就地开发利用,缓解消纳矛盾。

(二)优化竞价项目申报要求。整合精简竞价项目申报所需材料,并同步优化竞价平台功能,实现竞价主体备案基础信息自动关联,尽可能简化申报要求。

(三)优化竞价工作流程。竞价工作按照“通知—公告—申报—审核—出清—公示—公布”流程开展,竞价主体在提交资质证明、履约保函等资料时,同步开展电量、电价申报,提升竞价工作效率。

(四)优化竞价项目分类规则。根据全省光伏、风电发展情况,采取分类或统一方式组织竞价。单一类别竞价主体较集中或整体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竞争时,原则上不分类组织竞价。

(五)优化履约保函管理。新增履约保函章节,细化保函开具标准、退还流程等管理要求,免除未投产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自主参与竞价的保函开具要求,优化未按期投产项目处罚规定。

三、竞价组织安排

竞价依托“国网新能源云”平台及“网上国网”开展,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承担竞价事务性工作。每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发布竞价通知,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发布竞价公告,分别明确相关参数及竞价申报材料、竞价流程安排等具体事项。拟参与竞价的项目需根据竞价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基本信息,提交资质材料和履约保函,申报机制电量(比例)及电价。

解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联系电话:0551—63609216

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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