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节能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
7月9日,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工信厅、安徽省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级零碳园区》的通知,文件提出:各市原则上推荐1个园区,推荐园区名单需市政府同意。
在此之前,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各地区推荐园区数量不超过2个,于8月22日前将推荐园区名单及建设方案报送国家发改委环资司;且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零碳园区建设,鼓励各地区对零碳园区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
(详见《三部委:零碳园区开始申报,有资金支持!》)
除国家政策要求外,安徽省提出四项细则要求,具体如下:
1)建设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原则上应列入最新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视情可拓展至近年来新建设的新兴产业园区或高新技术园区。
2)建设范围可为园区整体,也可为“园中园”。以“园中园” 形式申报的,需有明确的四至边界。
3)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计量、监测等方面具备 一定基础。
4)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不良 影响事件。
文件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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