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般工商业光伏自用比例不限,大型项目可放宽至220千伏

来源:福建发改委发布时间:2025-06-17 13:44:17

6月17日,福建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通知》指出,暂不设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比例。鉴于近年来我省坚强电网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全省用电负荷持续快速增长,可再生能源电量保持全额消纳,现阶段暂不对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适时研究调整。

适当放宽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限制。鼓励大型工商业用户更多使用清洁和绿色电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在确保电网安全和消纳能力的前提下,用户建设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其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可放宽至2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

原文如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

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有序推进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及并网消纳工作

(一)加强项目备案管理和信息衔接。各地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备案机关应与属地电网企业建立及时有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沟通协调机制,按月向属地电网企业推送备案信息,电网企业应根据备案信息及时做好并网服务。电网企业代理备案的,汇总后按期向备案机关集中备案。

(二)做好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信息发布工作。各地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相关规定及标准规范,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情况,规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并通过网上国网app等渠道按季度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信息应包括:各县(市、区)级配电网(含增量配电网)不同区域可承载规模信息、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提升配电网分布式电源承载规模已(拟)采取的方案和措施等。

(三)做好并网消纳服务。各地电网企业应按照“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原则,以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出具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意见。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并网意见的,应按月汇总抄送当地备案机关。

二、暂不设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比例

鉴于近年来我省坚强电网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全省用电负荷持续快速增长,可再生能源电量保持全额消纳,现阶段暂不对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适时研究调整。

三、适当放宽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限制

鼓励大型工商业用户更多使用清洁和绿色电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在确保电网安全和消纳能力的前提下,用户建设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其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可放宽至2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

四、项目调整须办理相关手续

(一)已投产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因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无法满足自发自用要求,计划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投资主体应向属地电网企业提出负荷变化说明及接网调整方案;属地电网企业应做好对负荷变化的评估及必要的接网消纳校核,及时出具确认意见;投资主体获得属地电网企业的确认意见后,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变更;属地电网企业应根据备案机关提供的备案变更证明,依照《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做好电网接入相关工作。设区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年度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工作,将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项目汇总上报省发改委。

未投产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申请变更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二)项目并网投产后,如上网模式发生变更,须报备案机关变更备案信息并重新办理电网接入手续。投产时间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记录的首次带电运行时间为准。

五、项目开工前须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

投资主体负责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并网申请应向电网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备案证明;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请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代理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三)项目所依托建(构)筑物及场所权属证明;项目投资主体与所依托建(构)筑物及其附属场所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需提供项目投资主体与所有人签订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使用或租赁协议;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须提供国家能源局制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

(五)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政策知情书(由供电企业提供模板,自然人户用产权人本人签字);

(六)项目结算信息材料(含银行卡卡号、联行号、开户行);

(七)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外)。

六、深入开展“千家万户沐光行动”

为深化农村改革和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各市、县级能源(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上述有关要求,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基础上,鼓励投资主体开展非自然人户用光伏整村连片规模化开发,促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各市、县级能源(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分布式光伏与农村能源、电力等发展规划的衔接,加强农村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与乡村建设相关工作的衔接,引导农村分布式光伏科学布局、有序开发、就近接入。电网企业应根据整村开发规模,及时开展配电网改造,提供优质接网消纳服务。

七、进一步强化管理服务

(一)各市、县级能源(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归属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要求,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投资主体、电网企业开展分布式光伏建档立卡工作,报送相关信息、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电网企业在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单时,应提醒投资主体(不含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

(三)电网企业应切实做好并网验收服务工作,对申请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时限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并网检验,检验合格后及时予以并网投产。

(四)各市、县级能源(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简化服务流程、提升并网服务效率、强化政企协同支持,全力营造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营商环境。

八、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计划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4〕37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4〕782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5〕580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5〕739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zhouzhenkun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大英县发改局公示2026年四季度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及电网承载能力评估结果来源:大英县发展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6-10-15 13:48:18

大英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据遂宁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电网承载能力评估工作的相关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电网支撑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的能力进行了系统性评估与分析。本次评估聚焦2026年第四季度,重点测算各区域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前提下可新增接入的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即“可开放容量”。评估结果已形成详细数据表格,涵盖全县各供电片区的容量余量、接入条件及承载状态等关键信息,并予以正式公示,旨在为分布式光伏项目规划、申报与并网提供公开、透明、可依据的参考依据。公示日期为2026年10月14日。

江苏盐城:2026年第四季度1.6GW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并网容量公示来源:江苏省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10-14 09:07:11

本文是江苏盐城供电公司发布的关于2026年第四季度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并网容量的官方公告。依据国家能源局及江苏省相关部门最新出台的分布式光伏管理政策文件,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及江苏省配套实施意见和接网消纳通知,盐城市梳理并公示了全市该时段内可供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电网的剩余容量,总计1.6吉瓦(GW)。公告旨在落实国家与省级关于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保障公平接网和高效消纳的工作要求,为拟建项目提供明确的容量指引。文中同时公布了供电服务咨询电话,便于市场主体获取进一步信息。附件中应包含具体区域或电压等级下的容量分布详情。

广东韶关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四可”接入改造工作来源:广东省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6-10-13 09:58:57

韶关市发改委印发通知,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简称“四可”)接入改造工作,落实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7号文)要求。通知明确:新建项目自文件印发之日起须选用符合“四可”技术规范的设备,未达标者不予并网;存量项目分类分批改造——装机400千瓦及以上项目须于2026年12月15日前完成,400千瓦以下项目延至2027年12月15日前完成,自然人户用项目则按电网实际需求有序推进。通知还细化了投资界面划分,明确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在设备建设及运维中的责任,并对市、县发改部门及电网企业的统筹协调、台账管理、进度督导和日常巡检等职责作出具体部署。(199字)

内蒙古呼和浩特经开区公示2026第三季度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规模审批配置情况来源: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 发布时间:2026-10-10 09:21:31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示了2026年第三季度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规模审批配置情况。本季度全区可开放容量为119.9兆瓦,其中如意总部基地占95.8兆瓦、沙尔沁片区占24.1兆瓦;当前剩余可用容量为116.5兆瓦。截至季末,共受理并完成初审项目14个,全部通过专家评审,总装机容量3.405兆瓦,涵盖11个非自然人户用项目(1.505兆瓦)和3个一般工商业项目(1.9兆瓦)。同时,有2个已备案超6个月但未开工的项目因土地租金问题未能启动,依据《规程》将被回收相应建设规模容量(合计236千瓦)。公示旨在保障分布式光伏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安徽明光市:拟清退4户超合理建设周期未开工分布式光伏项目来源:明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10-08 15:18:05

安徽明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国网明光市供电公司,依据滁州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的相关文件,拟对4个超期未开工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予以清退。这些项目均已取得备案及电网接入意见,但自取得接入意见之日起满12个月仍未建成并网,不符合“合理建设周期”要求。此次清退工作旨在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提升光伏资源利用效率,保障行业有序发展。相关清退决定已进入公示阶段,公示期为2026年10月8日至11月8日,为期30天;期间如有异议,可拨打公示电话0550—2600000反映情况。附件同步列出了涉及的4个项目清单。

3.24GW!江苏南京公布四季度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来源:国网南京供电公司 发布时间:2026-10-08 13:40:47

2024年9月30日,国网南京供电公司发布《关于公布南京市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信息的通知(第四季度)》,正式公布南京市2026年第四季度分布式光伏的电网接入能力。数据显示,该时段全市可开放总容量达3.24吉瓦(GW),其中已备案但尚未并网的项目规模为164.68兆瓦(MW)。通知还对南京全市11个行政区开展了分布式光伏接入能力评估,所有区均被评定为“绿色”等级,表明区域电网具备良好承载条件,暂无接入受限情况。该信息旨在引导分布式光伏项目科学布局、有序开发,提升并网效率与电网安全水平。

2027年起大型工商业光伏不纳入!海南新能源机制差价结算细则批复来源:海南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9-30 09:06:48

本文介绍了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6年9月批复的《海南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实施细则(2026年V1.0版)》核心内容。该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25年6月1日后投产且未纳入既有机制的风电、光伏等增量新能源项目。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新投产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再纳入电价竞价主体范围;此前已明确电价的光热项目及竞争性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亦不参与。细则规定了竞价组织方式、主体登记、申报与出清规则,并建立严格履约约束:未投产项目若实际并网时间较申报时间延迟超6个月,将作废竞价结果并取消三年内参竞资格。同时配套差价结算机制,强化信用管理与并网保障,旨在通过市场化竞价科学确定机制电价,引导新能源健康有序发展。

《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碳普惠方法学(2026修订版)》印发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9-22 09:04:30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9月21日印发《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碳普惠方法学(2026修订版)》,正式替代此前的试行版。该方法学适用于在深圳碳普惠机制下,对装机容量不超过1MW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产生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科学核算与核证。文件明确了项目准入条件:须为非重点排放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独立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分布式光伏建设、并网及运行的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并以并网验收文件作为装机容量认定依据。此外,同一申报主体可合并申报多个项目,但其核算周期内年均减排总量不得超过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此举旨在规范小微光伏项目的碳减排价值认定,完善本地碳普惠制度体系。

蒙古乌兰察布集宁区启动2026第三季度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申报来源:集宁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9-21 09:15:24

集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6年9月20日发布通知,正式启动2026年第三季度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工作。此举旨在落实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分布式光伏管理的最新政策要求,结合区域电网消纳能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本季度可开发总装机容量为9939.27千瓦,项目须建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接入电压等级不高于10千伏,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6兆瓦;运行模式可选“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后者要求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不低于80%。申报主体须为国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信用良好的企业,须提交规范完整的申报方案及汇总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28日。

浙江温州市鹿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来源:鹿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9-17 09:25:22

《鹿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温州市鹿城区为规范辖区内既有建筑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备案、建设、电网接入及运行管理而制定的系统性制度文件。办法依据国家及浙江省最新政策法规,明确区发改局为牵头主管部门,厘清住建、供电、应急、消防、综合执法及街镇等多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全文涵盖总则、适用范围、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七章内容,重点对备案主体与程序、建筑合规性要求、屋顶安装高度与风貌管控、安全设施“三同时”、并网分类受理与技术标准、“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等新型调度要求、全生命周期安全生产责任及违规处置措施作出细化规定,旨在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落地。(198字)

陕西麟游县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来源:麟游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6-09-16 10:13:21

《麟游县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是陕西麟游县为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而制定的专项制度文件,旨在落实国家及陕西省最新政策要求,遏制行业乱象、保障农户权益、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办法明确适用于全县四类分布式光伏项目(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覆盖备案、建设、运营、合同、收益兑付、主体变更、到期处置及纠纷调处等全流程。核心内容包括:实行“谁投资、谁备案”原则,强化房屋安全鉴定与风貌管控;严格开发准入,严禁强制摊派、虚假宣传和金融风险转嫁;推行标准合同、村级统筹开发与企业报备监管;建立多部门协同的联合监管与闭环治理体系。目前该办法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