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麟游县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麟游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时间:2026-09-16 10:13:21

关于《麟游县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运营全过程管理,切实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遏制行业乱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陕西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5〕14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受理单位:麟游县发展和改革局

受理地址:麟游县普润街7号

受理邮箱:lyfgjshg7962306@163.com

联系人:秦女士

联系电话:0917-7962306

公示期限:2026年9月11日—2026年9月25日

附件:麟游县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麟游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9月11日

附件:

麟游县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全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运营全过程管理,严格遵守国家、陕西省分布式光伏产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切实保护农户合法财产权益与经济收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遏制行业乱象,促进全县分布式光伏产业安全、规范、惠民、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陕西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5〕144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涵盖项目投资洽谈、合同签订、备案审批、施工建设、并网运行、收益兑付、运维管理、主体变更、到期处置及纠纷处置等全流程管理工作,所有参与县域光伏开发的市场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及个人均应遵照执行。

第三条 项目分类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以上条款中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备案机关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备案。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各类投资主体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备案原则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

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仍应当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备案,并可按照有关要求灵活选择上网模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六条 备案程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备案,应当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书;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材料。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收到备案申请时,应同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备案撤销
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后应尽快建成并网,电网企业并网批复意见有效期一年。对有效期内无实质推进的项目,由县行政审批局告知投资主体撤销备案,同时由国网麟游县供电公司收回并网容量;经核查确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可申请办理并网批复意见延期一次,原则上延期不超过6个月。备案撤销应当书面告知投资主体,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救济权利。

第八条 电力容量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依据屋顶承载情况及负荷消纳情况等条件编制项目申报方案,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国网麟游县供电公司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可开放容量及项目接入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当项目所在地区可开放容量不足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告知项目单位或个人,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再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建设条件与安全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依托合法合规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建设;若发电主体与发电地址物权归属主体为租赁关系,需提供租赁协议或土地权利人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一)建筑物及附属物产权明晰、手续齐全,存在产权争议、抵押查封等权属不明晰情况的,老旧危房、土坯房、结构不达标房屋、已纳入拆迁改造规划的房屋,严禁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所有拟安装分布式光伏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安装前须向县住建局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报告中应对光伏安装情况及使用荷载进行评价(计算)。

(三)严禁以建设屋顶光伏为由,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建筑。因施工造成农户屋顶漏水、墙体开裂、房屋损毁的,由开发企业承担全部维修、赔偿责任。

第十条 建设方案与风貌管控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我县、镇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及城乡建筑风貌管控要求,不得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采光、日照等。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

第十一条 施工资质与安全生产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

(一)光伏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电力工程施工资质,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国家及陕西省光伏建设、电气安全、防雷防火、高空作业等规范标准,并做好验收工作。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开展施工现场巡查抽查,严查使用劣质组件、偷工减料、违规布线、野蛮施工等行为,严防火灾、坍塌、高空坠落等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验收和并网管理
分布式光伏项目要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建设实施,容量应当与备案及申请容量保持一致。投资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安全管理等要求,使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等要求,建设施工和安装调试全部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对接供电公司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未经供电公司接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并网投运。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由企业提交相关信息。

第四章 开发准入与市场监管

第十三条 落实自愿开发制度
分布式光伏开发必须完全尊重房屋产权人真实意愿,任何单位、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不得采取政策捆绑、话术诱导、施压胁迫、村组摊派、变相强制等方式要求产权人签约合作、出租屋顶。严禁村级组织垄断辖区屋顶资源、设置市场准入壁垒、指定独家开发主体,保障具备合法资质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严格落实签约冷静期制度,禁止现场仓促签约、套路签约。

第十四条 坚持村级统筹规划开发
屋顶光伏开发宜以村为单位整体统筹推进,项目实施应当严格符合村庄整体规划,统筹摸排全村可利用屋顶资源,科学做好项目选址布局,兼顾村容风貌、安全防护、配套消纳条件,避免碎片化分散开发、无序建设。鼓励村级层面统一梳理资源、统一对接市场主体,引导项目规范化、成建制实施,提升村庄光伏开发整体质效。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报备监管制度
凡在本县从事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施工、运维的市场主体,必须提前向县发改局、属地镇政府提交资质证照、施工能力、运维体系、履约记录等材料,并向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镇村出具的建设意见、国网麟游县供电公司出具的电网接入意见。光伏经营企业存在虚假宣传、违约失信、拖欠农户收益、违规施工等行为的,依法采取约谈整改、公示通报等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严禁任何市场主体、中介人员以“零成本安装、保本兜底、高额稳赚收益”等虚假、夸大话术误导群众。严厉整治无资质承揽项目、层层转包、低价恶意竞争、私下揽客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持续净化县域光伏市场环境。

第五章 合同管理与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推行统一标准合同制度
全县非自然人户用光伏租赁合同统一使用国家能源局发布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场所租赁标准合同(范本)》标准化合同,一般工商业和自然人参考标准范本制定合同。租赁农户房屋的须经过所属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同意。合同需明确约定租金标准、兑付周期、屋顶修缮责任、房屋损坏赔偿、运维责任、主体变更、到期拆除、权责边界等核心条款。严禁签订空白合同、阴阳合同,严禁设置免除企业责任、加重农户义务、排除农户合法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应先由项目所在地镇司法所审阅确认,确定不存在侵犯农户合法利益的条款后,再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备案。非自然户用分布式光伏首次签订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八条 严格隔离农户金融风险
企业投资租赁农户屋顶的光伏项目,一律不得以农户个人名义备案。严禁开发企业借用农户身份证件、征信信息办理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项目所有投资成本、融资债务、经营风险均由投资企业独立承担,与合作农户无任何法律关联,坚决杜绝农户产生隐性债务、征信受损等风险。

第十九条 落实签约告知与见证机制
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企业签约前必须向农户书面送达《光伏项目风险告知书》,全面告知发电收益波动、并网消纳风险、运维责任、违约后果、维权渠道等内容,确保农户完全知情。推行村级组织、基层司法所见证签约制度,全程留存告知、洽谈、签约影像资料。严禁村干部、工作人员代农户决策、强迫农户签约。

第二十条 规范农户收益兑付管理
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租金、农户收益实行定期直达兑付制度,按约定直接转账至农户本人实名银行账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代领、截留、克扣、拖延兑付农户收益。

第六章 项目运营与变更处置

第二十一条 规范并网消纳管理
国网麟游县供电公司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配变负载、光伏接入容量、并网消纳预警信息,对消纳受限、接入饱和区域及时公示并严控新增项目。严禁企业隐瞒并网风险、虚假承诺收益诱导签约,杜绝项目建成后无法正常并网、收益落空等损害问题发生。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可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化运维公司等第三方作为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有关设备制造供应商、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运行、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规范项目主体变更管理
项目投资主体、运营主体发生转让、股权变更、运维移交的,企业必须提前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涉农户项目须告知合作农户),同步在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相关手续,并及时告知县发改局、电力局。项目承接主体必须全面继承原合同全部义务,不得擅自转让项目、转嫁运维责任、规避履约义务。

第二十三条 明确项目到期处置责任
项目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的,由原投资运营企业全额承担光伏设备拆除、场地清理、屋顶修复、废旧组件合规回收等全部费用及工作,全面恢复屋顶原有使用功能。所有拆除、清运、修复、环保处置成本均由企业承担,不得向农户转嫁任何费用。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因用能单位停产、倒闭、搬迁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运行的,投资主体应在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电力局报告,并按照备案变更或撤销程序办理。涉及能源管理合同提前终止的,投资主体应当与用能单位依法解除合同,妥善处理设备资产。

第七章 纠纷调处与宣传引导

第二十四条 健全多元维权调处机制
建立县发改、市场监管、司法、应急、行政审批、各镇、供电公司联动的光伏纠纷调处机制,快速处置光伏合同、收益、施工、赔偿等各类纠纷。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处、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五条 常态化开展政策普法宣传
各镇、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托乡村宣传阵地,常态化开展屋顶光伏政策科普、风险警示、法律知识宣传,重点区分农户自建、企业租赁合作两种开发模式的产权、收益、权责差异,提升农户风险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减少光伏纠纷和侵权问题。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职责分工 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中:

(一)县发改局是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县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工作;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受理、材料审核及备案文件出具工作;负责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台账,定期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国网麟游县供电公司共享备案信息;负责对备案后未在有效期内实质推进的项目,依法撤销备案;

(三)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各镇政府做好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指导开发企业做好房屋安全及屋顶承载能力的鉴定和检测;

(四)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推广光伏企业与农户签订的标准合同文本;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五)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查光伏组件、逆变器、并网开关(断路器)、汇流箱、连接线、接插件等部件是否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配合对接省市局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七)县公安局负责对提供资料时伪造政府机关公文、印章等行为,以及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签订贷款合同骗取贷款、异地贷款、异地融资诈骗等行为严厉打击,切实保护屋顶产权人合法权益;

(八)县自林局负责指导审核光伏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风貌管控要求;

(九)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搭建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项目建成后,及时督促户用光伏投资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运维”的原则,督促投资人落实后期管理和运维责任;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户了解光伏的相关补助政策,认清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宣传光伏贷风险和一些诈骗案例,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

(十)国网麟游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配变台区可开放容量公示,与县发改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信息共享;根据农户需求,为自然人代理备案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组织前期勘察,并出具电力接入方案,合规开展光伏设备组件验收和并网工作,对未批先建、资格资料造假的情况有权不予受理;按月开展电量核实和电费结算;开展用电检查稽查,对违法、违规、违约情形进行处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附则

第二十七条 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建立县政府统一牵头,发改、自林、市场监管、住建、应急管理、司法、供电公司、各镇协同联动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实行项目事前报备、事中巡查、事后回访的全链条闭环监管,定期开展行业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开发、侵害农户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麟游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县域内原有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陕西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5〕1443号)执行。

附件:麟游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安装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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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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