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现将《鹿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16日至2026年10月16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截止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联系人:余璐,电话号码:【略】;
2.传真号码:0577-56588256;
3.电子邮箱:250161846@qq.com;
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18号,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邮编325000。
附件:鹿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鹿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9月16日
鹿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高效有序推进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2023年3月23日修订)、《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公布,2023年3月23日修订)、《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浙能源〔2026〕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
三、我区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四、各部门街镇职责。
(一)区发改局是本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既有建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等工作。
(二)区供电分公司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者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区发改局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
(三)区住建局依法处理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所在房屋建筑未经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
(四)区应急管理局要依法组织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督促工业企业对光伏项目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对未按规定开发利用分布式光伏开展行政处罚。
(六)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消防法规定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
(七)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所有光伏建设和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部门,协同做好光伏建设运营管理、违法建设拆除、纠纷调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既有建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设计、施工、运维等相关单位须符合本办法的管理要求。
二、文化标识区域、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依法依规不得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工商业企业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等场地较为开阔区域的停车场顶棚、充电桩车棚等,建设光伏发电与电动车充电相结合的光伏储能一体化车棚。车棚下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围合,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消防扑救面和出入口正常使用;涉及临时规划许可的,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
第三章 备案管理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
(一)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区供电分公司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向区发改局申请备案;
(二)非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由投资主体向区发改局申请备案;
(三)非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2025年1月17日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做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区发改局和区供电分公司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及内容、上网模式、安全及运维主体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投资主体对提交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区发改局应当并有权提醒和指导投资主体补正;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涉及伪造变造申请资料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等部门处理。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工建设前应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上传项目实施方案、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材料;项目备案申请所需材料清单参见附件1。
四、涉及使用住宅小区或工商业企业的公共区域,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项目变更建设或重新启动实施前)告知区发改局并修改相关信息。
(一)原项目投资主体因自然人身故、公司破产等特殊原因而无法提交备案变更申请的,可由新项目投资主体凭合法变更证明向区发改局提交备案变更申请。
(二)原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场所为租赁的,若已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协议,可由产权人凭合法协议解除证明申请变更或注销项目备案。
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未依照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或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区发改局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七、区发改局可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正常建设周期,结合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对已备案的项目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将在项目开工后开展至少一次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问题、违反建设规范或运营管理要求的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八、构建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区发改局牵头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依托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项目备案、变更、注销等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共享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分公司及属地街镇等关联单位。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共享信息实施应用与反馈,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
(一)区供电分公司在获取备案信息后,应当做好并网受理、接入系统方案研究、并网验收与调试、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签订等后续服务和管理工作,并按月向关联单位共享并网结果、发电量及运行异常等信息。
(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职责运用共享信息,若有查处情况,应当将查处情况及结果反馈并共享。
(三)属地街镇应当利用共享信息,做好信息摸排及上报工作。
(四)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运用共享信息,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或者隐患问题的,依法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共享。
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联络人员,保证信息接收、传递和反馈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四章 建设管理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所依托的建筑物应具有合法性,严禁依附违法建筑物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存在违规违法建设问题的,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法规责令拆除。
二、在建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满足建筑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
(一)光伏组件下方不得铺设彩钢板、浇筑混凝土等实质性增加建筑面积和改变用途的违法建设行为,光伏组件下方的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禁止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下进行生产、办公、生活、劳动作业及储存物品等另作他用的行为,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动火作业、高处作业。
(二)禁止借助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改变建筑形式,不得影响相邻有日照要求建筑物的日照情况,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市区主要街道两旁、重要集散广场、景观节点等区域的建筑屋顶确需加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安装的形式和色调,参照《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建筑工程“第五立面”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资规发〔2023〕18号)文件要求,结合建筑立面、屋面统一设计安装,保证规范、整齐、有序,减少对“第五立面”完整性的破坏。
三、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高度,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屋顶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设计屋面距离不得超过30厘米;光伏组件与设计屋面平行且有机结合,不得超出屋面外沿。
(二)建筑屋顶为平屋面结构时:若有女儿墙,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设计屋面距离不能超过女儿墙高度;若无女儿墙,光伏组件应沿设计屋面平铺或按最佳日照倾斜角度沿设计屋面铺设。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光伏发电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不得影响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疏散,光伏设施安装不应破坏原主体建筑消防安全功能。
五、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建设质量与安全。
六、项目投资主体、承建单位应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论证,定期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并记录,确保施工安全。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应依法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责任。
七、项目竣工后,由投资主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投资主体须通过原备案渠道,向备案机关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章 电网接入
一、项目投资主体须确保建设屋顶产权清晰、建筑手续合法、结构安全达标,共用屋顶、多业主共有屋顶须提供权属人书面同意及有效使用协议。完成建筑合规核验后方可向区供电分公司提交并网申请,开展开工建设。
二、项目并网申报实行分类提交、一次性告知制度。自然人户用项目提交备案及权属证明材料;工商业、公共建筑等非自然人项目,同步补充前期进展、屋面使用权等属地材料。区供电分公司公开本区统一申报材料清单。
三、区供电分公司收到并网意向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答复,明确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意见,逾期未回复视为自动受理。
结合区级配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办理接入,可开放容量不足时建立项目接入排队登记,待电网条件具备后优先接续办理。
四、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区供电分公司免费出具接入方案。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编制专项接入设计,鼓励采用集中汇流接入模式。
区供电分公司须及时提供属地电网基础资料,确无法提供的应书面说明,各方严格遵守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规定。
五、投资主体提交接入设计方案后,区供电分公司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正式受理后,按电压等级限时出具书面回复意见:110千伏项目20个工作日、35千伏及以下项目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六、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并网调试,并提交电气、保护及工程验收相关报告。供电部门现场核验设备、接入方案与备案信息一致性。
区供电分公司对于验收及调试不合格的项目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投资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并网;对于建设内容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等,按照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将违规建设信息同步共享给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并符合要求前,不得并网。
七、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区供电分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还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区供电公司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所有涉网设备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后,区供电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复核逆变器等主要设备检测报告,并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并网检验,检验合格后予以并网投产。
九、项目备案建成后,未及时向区供电分公司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或验收及调试不合格,区供电分公司已提出书面整改要求,未限期整改的不具备光伏发电功能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拆除相关光伏设备并恢复场地原状,消除安全隐患。若未在限期内恢复场地原状,区发改局及区综合执法局可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十、新建分布式光伏须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其中35千伏及以上且交流侧容量10兆瓦及以上的项目还应具备AGC、AVC功能。区供电分公司与投资主体按产权分界点投资建设,调度机构明确技术要求、建立调度机制并优化运行方式。存量具备条件的项目,区供电分公司与投资主体应根据产权分界点,改造升级实现“四可”,保障分布式光伏高效可靠利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 运行管理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并网、运维、拆除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重点落实建筑结构安全、消防等专项安全管控。
二、项目并网投运后,投资主体全面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可自行运维或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运维服务。
采取委托运维模式的,须签订安全生产专项协议,明确双方屋面防护、隐患排查、安全管控等法定职责及安全措施,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安全检查、现场协调及台账留存工作。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出现故障、停运、长期不发电、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排除故障、消除安全隐患,光伏设备确认无法维修而不再具备发电功能,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拆除相关光伏设备并恢复场地原状,消除安全隐患。若未在限期内恢复场地原状、消除安全隐患,区发改局及区综合执法局可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四、项目投资主体、设备供应商及运维单位须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网络及电力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并网项目严格服从对应调度平台统一调控,严禁擅自设置、预留外部控制接口,严禁私自篡改、调整涉网设备运行参数。
项目运维单位须常态化开展涉网设备安全管控,主动配合区供电分公司开展并网核验、参数校核及调度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停运或调整涉网参数。
五、项目投资主体及运维单位须结合屋顶场地特性,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设备险情应急演练。
常态化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及消防实操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流程、消防器材操作规范。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配齐消防应急物资,动态更新消防台账,预留消防救援通道,保障灭火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六、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实际用电负荷、经营情况,依规申请一次上网模式变更,按规定向区发改局办理备案变更;区供电分公司完成接网条件核查后,双方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七、鼓励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先进安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设备开展项目升级改造,改造施工不得破坏既有建筑主体结构及屋面配套设施。
项目设备拆除、报废回收工作,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固废处置等法律法规,委托合规机构开展设备回收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鼓励投资主体提前统筹设备回收路径,落实闭环管理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一、离网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备案、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要求参照本办法。
二、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2.项目建设承诺书;
3.小区屋顶光伏建设业主集体同意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