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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鼓励利用建筑物屋顶和立面、房前屋后空闲地等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

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4-01-16 09:44:00

近日,芜湖发布《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建设、接网和消纳,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继续支持储能项目建设,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的储能项目,按放电量给予0.3元/千瓦时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单个项目年度补贴最高100万元。

加强对屋顶资源的统筹协调,对利用市级财政资金及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公共建筑、标准化厂房等屋顶资源进行全面摸排,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统一规划、开发和管理。

严格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光伏发电系统要求,按照可利用面积“应建尽建”的原则,同步建设安装光伏发电设施,并在土地出让、项目审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

鼓励利用建筑物屋顶和立面、房前屋后空闲地等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探索开展户用光伏储能一体化建设,对承诺配储的项目优先接入消纳。

2023年12月,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就加强《建筑物能源性能指令》(EPBD)达成临时协议,修订的主要目标是,到2030年,所有新建筑都应是零排放建筑,到2050年,现有建筑都应改造成零排放建筑。

根据新的《建筑物能源性能指令》(EPBD),欧盟将强制建筑物安装光伏:

2026年:所有新建的公共和商业建筑,都必须安装光伏;

2027年:进行重大翻新的非住宅建筑,也都必须安装光伏;

2029年:住宅建筑必须安装光伏;

2030年:分阶段对现有公共建筑安装光伏。

实际上,国内顺应双碳的号召,也已经出台相关政策。一方面对现有建筑进行改造;另一方面也推动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系统。包括上海、江苏、河南、山东、重庆、浙江杭州等十余个地市已明确要求符合条件的建筑屋顶加装光伏电站。

原文如下: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

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芜政秘〔2023〕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23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调整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切实解决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建设、接网和消纳,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因地制宜发展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

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选址应符合用地、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加强对光伏发电资源的全面摸排,明确可利用空间和范围,项目实施前要落实用地及接网消纳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有关单位要及时出具支持性意见,对确需进行评估论证的,按照规定流程,限期提出意见,不搞“一刀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国网芜湖供电公司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

加强对屋顶资源的统筹协调,对利用市级财政资金及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公共建筑、标准化厂房等屋顶资源进行全面摸排,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统一规划、开发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整县(市、区)开发方案,加强辖区内政府屋顶资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工商业及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支持能源企业共同搭建光伏投资运营平台,依法合规对存量屋顶资源进行开发。严格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光伏发电系统要求,按照可利用面积“应建尽建”的原则,同步建设安装光伏发电设施,并在土地出让、项目审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鼓励利用建筑物屋顶和立面、房前屋后空闲地等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探索开展户用光伏储能一体化建设,对承诺配储的项目优先接入消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规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国网芜湖供电公司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三、做好项目用地要素保障

加强对集中式光伏电站国土空间、用地指标保障,对已纳入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积极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符合建设条件的,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属地政府应在光伏电站项目土地利用、施工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支持光伏电站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地下电缆通道等占地较少工程建设,可以不实行征地,电力建设单位对杆塔基础、地下电缆工井占用的土地应依法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市自规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四、简化项目审批流程

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备案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和备案前置条件,配套接网工程按照电压等级及资金来源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对已纳入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环评、洪评、水土保持等手续办理,公开办理条件、流程和时限并严格落实,保障项目及时开工建设、按期并网投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电网接入管理

电网企业应充分考虑当地光伏发电发展潜力以及建设情况,进一步加快电网升级改造,优化电网调度方式,按照“能并尽并”的原则,确保大规模光伏发电并网接入和有效消纳。要优化分布式光伏接入流程,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及时出具电网接入意见。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应在收到申请后规定时限内完成。要做好电网消纳分析工作,原则上每季度末通过电网企业门户网站、营业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光伏可接入容量测算结果并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国网芜湖供电公司)

六、加强政策支持

继续支持储能项目建设,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的储能项目,按放电量给予0.3元/千瓦时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单个项目年度补贴最高1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无为市、南陵县、江北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推动光伏发电、储能项目接入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对建设分布式光伏或储能的企业,在制定和执行负荷管理方案时,其相应负荷予以抵扣。统筹全市新增光伏上网电量,优先保障东数西算重点工程及外向型企业绿电需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光伏发电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考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网芜湖供电公司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七、压实工作责任

进一步加强对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工作的责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积极推动,务求实效。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将光伏发电推广工作开展情况及已纳入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情况纳入年度目标(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耗总量比重)考核范围。市自规局负责项目用地要素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市水务局负责加快水土保持方案与防洪评价审查,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配合。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各项问题,要优化营商环境,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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