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0.2元/千瓦,连补3年!浙江嘉善县发布《新一轮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嘉善县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2-05-25 09: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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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浙江嘉善县人民政府发布《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新一轮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公示公告,其中提到,对于对工商业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贴三年;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及公建设施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贴三年,对农业设施、畜(禽)养殖等农业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贴三年。

对城乡居民户用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装机容量补助,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瓦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配建储能系统并接受电网统筹调度的(经审批备案且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额外实行储能容量补贴,补贴期自2021年起暂定3年,补偿标准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逐年退坡,已享受上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新一轮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分享可再生能源政策红利,有序推动我县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建设和并网消纳,加快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我县新一轮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县境内建设并网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扶持政策

1.对工商业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贴三年。

2.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及公建设施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贴三年。

3.对农业设施、畜(禽)养殖等农业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贴三年。

4.对城乡居民户用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装机容量补助,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瓦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5.对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配建储能系统并接受电网统筹调度的(经审批备案且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额外实行储能容量补贴,补贴期自2021年起暂定3年,补偿标准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逐年退坡,已享受上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6.严格执行企业用能预算化管理制度,对充分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优先保障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用能指标及电力增容需求,并在绿色信贷资金申报、绿色工厂评选等工作中给予重点支持。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按照省市可再生能源的抵扣政策执行,并在差别化电价、阶梯电价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三、有关要求

1.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主体必须在我县投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在我县成立运维平台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平台负责运维。

2.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构)筑物应具有合法合规性并符合我县相关规划要求,严禁依附违章建筑物开展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依托的住宅应具有房产证、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房屋证明。建设主体须按标准开展建(构)筑物的结构功能性评估,达到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

3.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审批,未经备案不得开工建设。工商业等非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须由建设主体在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申请赋码备案;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须经村委会(社区)初审,并报属地镇(街道)规划部门审核备案。

4.严格按照浙江省整县分布式光伏开发导则等工作指南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并网、运维,严控光伏建设项目的质量要求和运行效率。

四、其他

1.统筹用能权交易、上级补助等资金用于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发展项目补助,缺口部分由县财政贴补。

2.光伏发电项目补助需经投资主体申报,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3.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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