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发改委公开征求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意见

来源:湖北发改委发布时间:2019-08-12 14:26:02

近日,湖北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意见的公告,据公告要求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湖北省已制定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发电项目(含燃煤发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湖北省发改委不再发文核准、批复具体项目上网电价。新建(含增容)的发电项目具备商业运行条件后,统调电量由省电力公司直接执行相应的标杆上网电价,调试期间电价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市场交易电量的上网电价由市场形成;燃煤机组环保电价(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超低排放电价从有权限的环保部门确认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竞价项目、光伏扶贫项目等)上网电价分摊、补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详细情况请见原文。

原文入下:

关于公开征求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意见的公告

为深化价格领域“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十三五”期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6〕15号)精神,进一步简化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我们研究起草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9年8月20日。

电子信箱:huanzichu@126.com

来函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7号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邮政编码:430071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9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发电企业:

为深入推进价格“放管服”改革,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十三五”期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6〕15号),现将我省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我省已制定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发电项目(含燃煤发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我委不再发文核准、批复具体项目上网电价。

二、新建(含增容)的发电项目具备商业运行条件后,统调电量由省电力公司直接执行相应的标杆上网电价,调试期间电价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市场交易电量的上网电价由市场形成。

三、燃煤机组环保电价(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超低排放电价从有权限的环保部门确认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燃煤机组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在应急保障期间所发电量执行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竞价项目、光伏扶贫项目等)上网电价分摊、补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由电力公司按季度进行结算,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按相关政策规定向省电力公司提交上一个季度电价补贴结算资料,省电力公司在收到相关资料后15日内完成垃圾发电上网电量折算及电费清算等工作。

五、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省电价政策调整相应调整。发电企业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时需要提供的上网电价审批文件即为发电项目对应执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省电价政策文件。

六、省电力公司应按“简化手续、方便结算”的原则,抓紧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明确相关程序及发电项目申请电费结算所需的材料清单,确保及时结算电费,并真实、完整地记录和保存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企业监督。每年2月15日前,省电力公司要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情况。发电企业与省电力公司对上网电价意见出现分歧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政策解释、协调解决争议。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原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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