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完善太阳能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指导意见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
为进一步完善太阳能发电建设规模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项目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太阳能发电市场投资开发秩序,加快推进太阳能产业升级,按照简化行政审批的基本要求和“放管结合”的原则,我们起草了《关于完善太阳能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指导意见》,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6年1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邢翼腾
电 话:010-68555840/5050(传真)
邮 箱:xingyiteng@126.com
附件:关于完善太阳能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月11日
附件:
关于完善太阳能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在国家和地方政府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国太阳能发电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既为光伏制造产业提供了可靠的市场支撑,又为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注入了新生力量。但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光伏电站项目配置混乱等问题,影响了太阳能发电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太阳能发电建设规模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项目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太阳能发电市场投资开发秩序,加快推进太阳能产业升级,按照简化行政审批的基本要求和“放管结合”的原则,现针对太阳能发电建设规模管理和项目分配方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光伏发电年度规模的分类管理
按照各类型光伏发电的特点和国家支持的优先程度,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一)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地面完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在固定建筑类型农业设施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屋顶分布式光伏对待;在简易农业大棚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需纳入年度规模管理。
(二)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包括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其中,分布式光伏电站是指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国家能源局每年初向各省(区、市)下达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各省(区、市)发改委(能源局)自行确定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规模比例。各地区应在国家能源局下达年度规模后的1个月内,采取公开评选、招标等竞争方式,将下达的建设规模分配到具体项目,并将项目清单向国家能源局报备,同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有关信息。
(三)先进技术光伏发电基地。各地区可结合采煤(矿)沉陷区综合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废弃油田等综合利用以及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规划具备一定规模、场址相对集中、电力消纳条件好且可统一实施建设的光伏发电基地,引导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电价快速下降。国家能源局将对先进技术光伏发电基地单独下达年度建设规模。基地原则上以市为单位,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的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配置,每个基地均应先制定竞争性项目配置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后组织基地优选投资企业,统一协调建设。
二、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的竞争方式
为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有实力、有技术、有业绩的企业获得项目资源,促进我国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光伏电站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竞争方式配置。
(一)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方式。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竞争方式包括:对未确定项目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主体;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分配年度新增建设规模指标。单个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容量不大于2万千瓦(全部自发自用的不受此限制);单个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容量原则上不小于2万千瓦。
(二)先进技术光伏发电基地的竞争方式。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省(区、市)内符合建设条件的地区编制先进技术光伏发电基地规划,经科学论证和权威机构评审后,连同基地项目竞争配置办法一并报国家能源局批复。基地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为保证基地项目的规模经济性,并为促进技术进步留足空间,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议容量为10万千瓦以上,至少不小于5万千瓦。
三、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的要求
(一)竞争性配置项目的基本要求。各省(区、市)发改委(能源局)负责制定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未制定竞争性配置办法的省(区、市),国家能源局不予下达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
(二)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的竞争要素。各地区制定的竞争性配置办法应包含上网电价、企业技术和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土地综合利用、对地方经济转型贡献以及企业诚信履约情况等竞争要素。不论采取何种基于市场竞争的配置项目方式,如公开招投标、竞争性比选等,均应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上网电价在竞争中综合评分权重至少达到20%。上网电价不得超过国家确定的当地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三)禁止地方保护和不正当收费行为。各地区在竞争配置光伏电站项目过程中,不得设置限制外地区企业参与的条件,对本地、外地企业不得差别对待;不得将企业购买本地光伏电池等设备、建设配套产能作为竞争条件;在竞争配置光伏电站项目时,不得向光伏发电投资企业收取各种费用,不得采取收费出让项目的“拍卖”方式,也不得包含向企业摊派费用的额外竞争条件。
(四)竞争性配置项目的程序要求。各类项目的竞争配置项目或分配项目规模的办法均应向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采用的公开招标或者综合评分优选方式,应当提前公开招标规则和评分办法。竞争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竞争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装机容量、建设地点、控股投资方等基本信息。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竞争配置项目或投资主体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管。
四、加强项目开发的监督管理
(一)获得光伏年度建设规模的各类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纳入补贴目录及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项目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应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在项目建设期内需要变更的,应向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变更。项目变更批复文件同时报送属地能源监管机构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在项目建成后需要变更的,应向原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审核文件同时报送当地电网公司、属地能源监管机构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三)能源监管机构对项目开发实施有效监管: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取消其开发资格,且要求其在三年内不准在当地申请该类太阳能发电项目。对于擅自进行项目投资主体和股权转让的,取消项目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资格,且禁止转让项目的投资主体三年内参加竞争分配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对于在项目建成前,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项目业主及重要事项或者在项目建成后,未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备案机构报送申请的,不得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范围。
请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有关意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