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上网消纳新能源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时间:2025-10-13 11:50:42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上网消纳新能源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形势下的新能源开发资源配置。

文件强调,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上网消纳新能源项目建设方案,按照单个项目规模不低于10万千瓦,会同省级电网企业研究确定本地区年度批次具体项目规模、选址。

项目应于核准(备案)2年有效期内实质性开工建设,确需延期开工的,应按规定履行延期手续。

核准(备案)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为1年。核准(备案)逾期未开工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清理废止。

项目纳入建设规模后,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和核准(备案)要求开展项目建设,5年内不得转让项目或股权;同一集团内业务调整等确需变更项目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原文如下:

内能源新能发〔2025〕6号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形势下的新能源开发资源配置,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自治区能源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上网消纳新能源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5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上网消纳新能源发电项目

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形势下的新能源开发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推动全区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明确规定通过竞争性配置确定投资主体的上网消纳风电、光伏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并网项目和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此类项目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项目投资风险由投资企业自主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配置,指通过竞争性比选、优选等方式,择优确定年度新增上网消纳新能源项目及有关开发企业。鼓励各类央企、国企和民营企业按要求参与竞争性配置,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 自治区统筹确定开发规模和布局

第四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光伏治沙有关部署要求,自治区能源局统筹沙戈荒地区土地资源、新能源消纳空间、电网规划建设,优先保障光伏治沙项目。自治区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分阶段分盟市下达光伏治沙目标任务,相关盟市按要求优选开发企业并组织实施,鼓励大型能源企业与生态治理等企业组建联合体开展光伏治沙项目建设。

第五条省级电网企业根据经营区内新能源总规模、新能源利用率现状及目标、用电负荷增速、调节性电源建设、电网工程规划建设等,原则上每年11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各盟市上网消纳新能源项目年度建设规模、可接入站点容量及风光比例、建设时序等有关建议。

第六条 自治区能源局根据全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等,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全区新增上网消纳新能源审批总规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分两批次印发上网消纳新能源项目建设方案,确定分盟市年度批次项目建设规模、风光比例、接入站点和有关要求。

第七条分盟市年度上网消纳新能源建设规模兼顾资源禀赋、电网接入空间和地区新能源消纳能力。电网企业要加强电网建设,提升新能源接入能力;各盟市应加强招商引资和重点负荷项目建设,增强地区新能源消纳能力。鼓励开发资源规模小、上网消纳压力大的盟市优先布局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实现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协同互促综合效益最大化。

第三章 盟市确定项目并优选开发企业

第八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上网消纳新能源项目建设方案,按照单个项目规模不低于10万千瓦,会同省级电网企业研究确定本地区年度批次具体项目规模、选址。

第九条各盟市确定年度批次项目规模和选址后,应在自治区级相关平台发布优选开发企业公告,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制定优选规则,组织优选项目开发企业。

第十条参与优选的投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明确站点风光资源条件、电站建设方案、接网方案、经济性测算分析、技术先进性等内容,附有关部门出具的电站场址及送出工程限制性因素排查意见,逐级报送盟市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年度批次上网消纳新能源项目开发企业优选。综合考量候选企业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投资实力、项目建设方案、新能源投资建设业绩、已获批新能源项目建设和投运情况等,形成本地区年度批次项目及开发企业清单,取得省级电网支持意见并经本盟市政府审定后,报送自治区能源局。

第十二条 鼓励盟市间加强沟通协作,依据发展需要谋划建设跨盟市新能源互济合作项目。支持新能源开发资源受限、消纳空间不足的盟市,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突破地域限制,与其他盟市开展合作共建,双方协商明确权利义务,联合申报项目及优选开发企业,共同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第四章 自治区审核纳规并公布

第十三条自治区能源局负责组织审核各盟市申报项目的技术方案、建设条件等,形成年度批次项目纳规清单,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由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纳规重点审核申报资料真实完整性、技术方案可行性等,严禁申报资料弄虚作假、技术方案与实际不符、开发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通过审核、纳入建设规模。

第五章 项目建设和监管要求

第十五条项目纳入年度批次建设规模后,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禁止超建设规模核准(备案)项目,禁止拆分规模核准(备案)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应于核准(备案)2年有效期内实质性开工建设,确需延期开工的,应按规定履行延期手续。核准(备案)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为1年。核准(备案)逾期未开工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清理废止。

第十七条项目纳入建设规模后,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和核准(备案)要求开展项目建设,5年内不得转让项目或股权;同一集团内业务调整等确需变更项目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确保项目按期并网。对于项目建设推进和监管不力的盟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取消下一年度上网消纳新能源规模。

第十九条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秩序,按规定做好本地区上网消纳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并网投产、运行监管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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