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花都区发布关于补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存量项目的公告

来源: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时间:2026-08-28 10:55:28

8月27日,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补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存量项目的公告发布,根据通知要求,如有前期漏报项目,请有关企业将项目信息及资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局。

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申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存量项目的通知》,申报存量项目范围及条件:

(一)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可申报存量项目:

1.项目已依法依规完成核准(备案);

2.项目已于2025年6月1日前投产,取得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出具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等证明文件,其中6兆瓦以下的项目仅需提交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

(二)海上风电项目。满足以下条件的海上风电项目可申报存量项目,项目已于2025年6月1日前通过竞争性配置等方式确定业主。

部分容量投产项目申报要求:

对于未在2025年6月1日前全部容量投产的项目,按照以下要求申报:

(一)可将项目核准(备案)容量变更为2025年6月1日前已投产容量。对于已纳入《广东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23年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粤能新能〔2023〕25号)的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剩余容量可重新备案,作为增量项目执行,并承诺于2026年6月30日前全部建成投产,通过原有送出线路接入电网,不新建送出通道,逾期未建成容量自动放弃(承诺函见附件1)。

(二)对未执行核准(备案)变更程序的项目,如2025年6月1日及以后不再新增投产容量,作为存量项目执行,如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新增投产容量,项目全部容量作为增量项目执行。

关于补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存量项目的公告

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10千伏及以上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存量项目清单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6〕1324号)(附件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已印发公布并网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的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存量项目。根据通知要求,如有前期漏报项目,请有关企业将项目信息及资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局。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建设单位、投资主体)填写《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申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存量项目的通知》(附件2)中的附表《XX地市申报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存量项目清单》(备注企业联系人、手机),连同项目备案证或核准文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等证明材料文件(所有材料每页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3﹞67号)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由企业出具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需盖章)于2026年9月4日(含4日)17:30前报区发展改革局(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松园路13号区发展改革局805室,咨询电话:86883789)。电子版全部材料刻录光盘,光盘内容须与纸质版完全一致,光盘表面标注企业全称及项目名称,光盘随同纸质材料一并报送。逾期未申报的,视同放弃申报,相关后果由各主体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10千伏及以上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存量项目的公示

2.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申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存量项目的通知

3.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docx

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8月27日

附件3

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1.XX地市申报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存量项目(接入10千伏及以上电网电压等级)清单(备注企业联系人、手机)

2.XX项目申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存量项目的承诺函(已纳入《广东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23年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粤能新能〔2023〕25号)的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且部分容量投产的需提供,其他项目无需提供)

3.申报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存量项目清单告知承诺函(模板见文后附件3-1)

4.项目备案证或核准文件

5.电力业务许可证或项目单位说明材料

6.电力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或项目单位说明材料

7.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

8.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3〕67号)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由项目单位出具说明并加盖公章。

注意:以上材料文件每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按每个备案项目整理一套材料。

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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