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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4年第10号对美韩多晶硅双反征税公告(正文)

发表于:2014-01-27 11:05:34     来源:海关总署

索比光伏网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同时对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补贴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4年第5号公告和2014年第4号公告(详见附件1和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20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税则号列:2804619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3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 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自2014年1月20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税则号列:2804619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3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补贴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补贴税税额=完税价格 反补贴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补贴税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由于既征收反倾销税,同时又征收反补贴税,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合并计算公式为: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反补贴税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反补贴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2。

三、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和反补贴范围内的“含硅量 99.999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和“含硅量 99.999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废碎料”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2804619012和2804619013。对“含硅量 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和“含硅量 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废碎料”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2804619092和2804619093。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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