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分布式新规发布!一般工商业自用比例≥50%,公共机构项目不限制

来源:湖北省能源局发布时间:2025-12-04 16:15:38

近日,湖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联合印发《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细则》指出:

一是利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顶棚以及与路灯、光伏走廊等基础设施结合的光伏发电项目参照一般工商业管理;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及小型地面电站按集中式光伏管理。

二是利用公共机构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不设比例要求。

三是其他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满足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发电量的50%,不满足比例要求的项目,次年在参与电网调峰时增加调峰力度。

四是大型工商业项目原则上全部自发自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期间可采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市场,兼顾项目收益与电网消纳。

原文如下:

图片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能源局),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就近就地开发利用,推动分布式光伏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5年11月3日

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促进分布式光伏就近就地开发利用,推动分布式光伏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均可依法依规投资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等四种类型。分布式光伏所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利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顶棚建设以及与路灯、农村光伏长廊等基础设施结合的光伏发电设施,参照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光伏电站,按集中式光伏电站进行管理。

第三条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期间,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建设场所属于公共机构的,其上网电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属于工商业厂房的,其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发电量的50%。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电网企业对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自并网投产次月起12个月)进行监测评估,对于年自发自用电量低于50%的项目,次年该项目在参与电网调峰时增加调峰力度。鼓励项目单位通过光储协同、柔性负荷调度等方式提高自发自用比例。

第四条 省、市、县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负责项目管理,建立协调机制,化解矛盾纠纷。

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和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消纳监测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持续提升电网对分布式光伏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属地县(市、区)备案。投资主体应通过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备案机关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备案信息。备案机关对投资主体提供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核,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违规增设备案前置条件,不得无故不予备案,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 同一投资主体、同一备案机关、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以合并备案,以分别接入或者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向备案机关提供单个项目清单,列明每个项目的建设场所、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等。

第七条 同一用地红线内,由同一投资主体分期备案或由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备案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第八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已投产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增容改造,增容部分需单独备案。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计划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由投资主体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说明负荷变化情况并制定接网调整方案。省能源局组织省电力公司核实负荷变化情况、开展接网校核,对具备接网消纳条件的项目,予以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投资主体在项目实施前应对房屋可使用年限、屋顶载荷能力、周边环境安全等进行评估,确保建设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在取得项目备案证明和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省能源局组织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定期发布和预警机制,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县(市)一级电网不同区域预警信息。省电力公司组织各级电网企业通过门户网站、营业厅等渠道按季度逐站、逐线、逐台区向社会公布可接入容量。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主体在完成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向属地电网企业提交备案证、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及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申请接入电网。自然人户用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提供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电网企业应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已受理。当可接入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再通知项目投资主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受当地可开放容量限制。

第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统筹考虑建设条件、电网接入点等因素,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80(220)伏的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接入系统相关方案,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电网企业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自作出受理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自作出受理决定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根据产权分界点确定接入系统工程的投资界面划分,依产权关系分别加强对公共电网、用户内部电网的投资建设与改造升级,确保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功能。

第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备案信息和电网企业审查后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建设完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申请。

电网企业要复核投资主体与备案单位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应督促投资主体进行备案主体变更。

项目经电网企业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并网调试通过后方可并网运行。项目交流侧容量应与备案容量一致,不得超容加装。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纳入电网调度机构统一管理。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企业可根据电网实际运行需要(包括但不限于调峰、调频、调压、断面控制、事故应急处置等),对分布式光伏采取调节或解列措施。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向用户和属地电网企业报告运维单位名称、办公地点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运维单位应当满足相应资质要求。

分布式光伏连续6个月未发电或现场发电设备已拆除的,由电网企业告知业主或向社会公示后,进行销户处理,并将销户信息同步抄送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撤销;在已销户地址重新建设或迁移安装地址的,须重新办理备案并网手续。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分工,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管开工后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通过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一致。《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3〕5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周末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京能国际北京平谷马坊镇金港0.64MW分布式光伏项目成功并网发电来源:京能国际 发布时间:2026-10-14 10:42:34

京能国际北京平谷马坊镇金港0.64MW分布式光伏项目于10月12日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该项目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总装机容量为0.64兆瓦,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运行模式。作为京能国际服务首都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实践,项目投产后预计年均发电量约79.71万千瓦时,可节约标准煤约240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699吨。其建设与运营兼顾环境效益与经济价值,既助力北京市能源结构优化和“双碳”目标落实,也推动区域清洁能源应用与可持续发展。

天津:2026年Q4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发布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10-14 09:04:39

天津市于2026年第四季度发布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公告,旨在推动分布式电源科学、有序发展,同时保障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该评估严格依据国家能源局最新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及行业标准《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25)开展,具有明确的政策与技术依据。评估覆盖全市范围,综合考虑电网结构、负荷特性、调峰能力、网架约束等因素,量化分析各区域对分布式电源(如光伏、风电等)的可接纳容量与接入条件。公告结果以附件形式公开,为项目开发、并网申请和规划决策提供权威参考依据,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消纳政策与地方能源转型部署的重要支撑举措。(198字)

河北省风电、光伏发电及独立储能项目共用工程建设及费用分摊指导意见发布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10-14 08:58:10

河北省发改委于2026年10月10日印发《风电、光伏发电及独立储能项目共用工程建设及费用分摊指导意见》,旨在规范新能源项目共用工程管理,保障公平、安全、高效并网。文件明确共用工程界定标准,要求在项目谋划阶段由省级电网企业协同核定接入条件,并以经济性最优原则确定共用范围;对存量工程,由省级电网核定富余容量,承建主体须按规则向符合条件的新项目开放接入,违诺者将被限制后续项目预留容量支持。新建项目承建主体须签署共享承诺书并备案,违约将取消资格。费用分摊坚持“谁受益、谁承担”,建设费用按交流侧装机容量比例分摊,运行费用按实际发电量比例分摊,新增项目引发的改扩建或陪停补偿等费用由其单独承担。意见还强化了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监管与电网企业公平开放责任。(199字)

广东韶关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四可”接入改造工作来源:广东省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6-10-13 09:58:57

韶关市发改委印发通知,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简称“四可”)接入改造工作,落实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7号文)要求。通知明确:新建项目自文件印发之日起须选用符合“四可”技术规范的设备,未达标者不予并网;存量项目分类分批改造——装机400千瓦及以上项目须于2026年12月15日前完成,400千瓦以下项目延至2027年12月15日前完成,自然人户用项目则按电网实际需求有序推进。通知还细化了投资界面划分,明确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在设备建设及运维中的责任,并对市、县发改部门及电网企业的统筹协调、台账管理、进度督导和日常巡检等职责作出具体部署。(199字)

天合光能×鼎久新能源双向赋能,美妆、制造、物流等多行业标杆项目频出!来源:天合光能 发布时间:2026-10-13 09:30:05

天合光能至尊3代组件携手鼎久新能源,以iTOPCon Ultra技术+全链条EPC服务,打造工商业光储融合标杆:UNNY美妆、越海物流、中华药业等项目落地,验证“硬核产品+靠谱服务”模式在复杂屋顶、低荷载、高洁净等场景的实战能力,助力企业降本增效、夯实ESG实力。

内蒙古固阳县分布式光伏项目优选结果公示来源:固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10-13 09:05:53

本文为内蒙古固阳县分布式光伏项目竞争性配置优选结果的公示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推动能源结构绿色转型,盘活闲置资源,并服务乡村振兴与低碳发展目标,固阳县发改委依据国家及自治区、包头市相关政策要求,委托内蒙古旭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项目优选工作。经专家组评审并提交意见,固阳县发改委研究决定对拟入选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0月12日至15日。公示期内,参与优选的项目业主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提交书面质疑,县发改委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安徽阜南县在途接入方案超一年分布式光伏项目清单发布来源:阜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10-13 09:02:24

阜南县发改委联合县供电公司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清理工作,针对全县28个接入系统方案超期一年(有效期届满)的在途光伏项目发布专项公告。依据安徽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此举旨在优化电网承载能力、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公告明确:供电公司将向相关项目单位书面告知,要求其5个工作日内提交建设计划,并在15日内启动建设(以安装逆变器或10%以上组件为标志),同步办理接入方案延期手续;逾期未落实的,将终止并网流程。清理后释放的电网容量,优先满足前期积压用户的接网需求,后续项目按报装时序和电网消纳能力分批接入。(199字)

南昌地铁分布式光伏项目二期工程并网发电来源:洪观新闻 发布时间:2026-10-10 14:25:04

南昌地铁分布式光伏项目二期工程(产业园1号、2号地块)近日成功并网发电。该项目利用园区办公楼及厂房屋顶建设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约1.1兆瓦,年均发电量预计达120万度。自7月开工起,仅用两个半月即完成审批、安装、验收等全流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电气、防雷、防火等规范,并融合一期经验,配套视频监控、自动冲洗系统及耐腐蚀建材,提升安全与智慧运维水平。二期投运后,园区光伏总装机达6.1兆瓦,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兼顾经济性与环保效益。与此同时,三期工程正加快推进,涵盖昌北停车场、冠山站及枫下停车场,其中昌北停车场与冠山站作为首批示范点,首次将光伏电力接入地铁动照及牵引负荷,旨在探索可复制的分布式光伏在轨道交通场景中的规模化应用路径。(198字)

117户拟清理!安徽鸠江区公示核查长期未建成并网及并网后无电量分布式光伏项目来源: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10-10 10:26:33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发改委于2026年10月9日发布公示,拟对辖区内117个分布式光伏项目予以清理。其中116个项目在完成备案并取得电网接入意见后超12个月仍未建成并网,1个项目虽已并网但长期无发电量,现场核查确认其无发电设备或已丧失恢复发电条件。此次清理依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明确对超期未建、建而未用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公示期为2026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面向新能源企业公开,接受情况反映。此举旨在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秩序,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与并网管理质量。

京能国际北京顺义李桥镇鑫鑫焱焱1.3MW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发电来源:京能国际 发布时间:2026-10-10 10:19:40

京能国际顺义李桥镇1.3MW分布式光伏项目于10月8日成功并网,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年发绿电约116.83万千瓦时,年减碳1121.54吨,节约标煤258.66吨,助力北京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

重庆开州区2026年四季度17MW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来源:重庆市开州区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10-10 10:01:12

重庆开州区发布2026年四季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计划,总装机容量为17兆瓦,其中自然人项目1兆瓦、非自然人项目9兆瓦、一般工商业项目7兆瓦。备案自2026年10月13日上午10时起正式开放,此前提交的申请一律无效。备案实行两项核心原则:一是“同一台区先提交先备案”,即按投资主体在重庆市政务服务网提交合格申请的时间顺序进行,台区容量满额后暂停该台区当季备案,待电网升级改造完成后再恢复;二是“季度总量控制”,全区累计备案容量达17兆瓦上限后,当季不再受理任何新增备案申请。该安排依据《开州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指南(试行)》并结合区域电网承载能力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