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表示对《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等四个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修订部分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适应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新要求修订的内容
一是明确对以输送清洁能源电量或联网功能为主的工程,探索实行两部制或单一容量制电价,以提高通道利用率、促进电力资源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二是明确对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等新业态实行单一容量制电价,适应公共电网需随时提供稳定供应保障服务的形势,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修订的内容
一是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完善使用权资产核定等有关内容。
二是按照近年出台的有关规定核定安全生产费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三是将企业依法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水资源税等税金纳入定价成本。
结合近年价格监管工作实践修订的内容
一是完善电网企业贷款利率核定标准,明确按集团合并口径平均融资成本核定电网企业贷款利率,更加准确反映企业实际融资成本。
二是优化部分费用核定标准,明确材料费、修理费、管理类费用按监审期间费率水平核定,更加符合电力系统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
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协同修订的内容
一是优化电网企业收益率核定标准,与其他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政策适当衔接。
二是统一四个办法有效期,保持监管规则一致。
三是明确对专项工程、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同步开展成本监审,确保成本核定合理高效。
国家发改委表示,将根据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四个办法,按程序出台实施。
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输配电价格监管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1〕1455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至10月8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公众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9月8日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2509/09/5000810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