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起实行!浙江瑞安废止原有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

来源: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时间:2025-05-29 15:43:37

5月26日,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废止《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规范瑞安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光伏项目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废止《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瑞发改能环〔2023〕45号)。

本通知自2025年5月27日起实行。

原文如下:

关于废止《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瑞安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光伏项目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废止《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瑞发改能环〔2023〕45号)。后续我市光伏项目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4〕38号)、《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的通知》(浙能源〔2021〕17号)、《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上级文件,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备案、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5月27日起实行。

附件:1.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瑞发改能环〔2023〕45号)

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

3.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的通知(浙能源〔2021〕17号)

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4〕38 号)

5.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瑞安市供电局

2025年5月19日

废止《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废止依据

近年来,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发展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为规范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行业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上级对光伏项目的政策文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我市实行的《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瑞发改能环〔2023〕045号)(以下简称《光伏管理办法》)与上级文件存在冲突。主要为以下两方面:

(一)2024年7月,浙江省安委办出台《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4〕38 号),文件规定,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不能超过女儿墙高度。2025年3月《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提出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不能超过女儿墙高度。根据建筑行业规范,女儿墙高度一般为1.1m—1.5m,而我市的《光伏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 2.6 米。

(二)2025年1月,国家能源局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而我市的《光伏管理办法》不包含非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的内容,导致无备案依据。

二、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光伏项目有序发展,决定废止《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瑞发改能环〔2023〕045号),后续我市光伏项目依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4〕38 号)、《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的通知》(浙能源〔2021〕17号)、《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上级文件开展备案、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工作。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夏培;

联系方式:0577-6685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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