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绥宁:这几类情况禁止建设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来源: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5-05-20 01:44:52

近日,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风貌管控以及文明建设要求,并符合区域配电网接入现状及未来规划。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违建房、环境协调区、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及建设控制区、已挂牌的历史建筑不得审批光伏项目。严格控制县城规划区、A级旅游景区范围线内、政府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红线内等区域安装屋顶光伏项目。

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允许纯租赁模式开发,即在群众自愿情况下,企业租用居民屋顶建设光伏电站,并支付居民屋顶租金。严禁开发企业实施借用户用光伏项目或居民信息实施光伏金融贷款、与农户共建开发、代建反租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筑物和设施存在产权不明晰、产权被抵押、查封等权属不清的,禁止建设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原文如下: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绥政办发〔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绥宁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

绥宁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管理秩序,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城乡居民合理有序持续健康发展户用光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行业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5〕21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依法合规加快推进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5〕8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象范围及投资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建设要求

(一)符合规划建设条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风貌管控以及文明建设要求,并符合区域配电网接入现状及未来规划。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违建房、环境协调区、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及建设控制区、已挂牌的历史建筑不得审批光伏项目。严格控制县城规划区、A级旅游景区范围线内、政府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红线内等区域安装屋顶光伏项目。

(二)房屋建筑产权明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应具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归属证明;若发电主体与发电地址物权归属主体为租赁关系,需提供租赁协议或土地权利人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三)满足安全条件要求。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投资主体使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和设施需满足建设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在安全荷载内且坡度符合安全施工条件方可组织实施,投资主体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时,须提供房屋承载力检测评估报告,原则上禁止已使用20年以上的房屋屋顶建设光伏电站。电站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光伏组件下严禁围合搭建其他建筑。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四)符合屋顶建设要求。1.屋顶光伏项目相关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资质,设计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风、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建设单位应参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对既有建筑物的已使用寿命、屋顶类型、结构设计、结构材料和结构耐久性、安装部位的构造及强度等进行检查鉴定、荷载分析复核,充分考虑增加的光伏荷载以及风、雪及地震等荷载因素,并据此全面评估房屋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不得影响消防、环保等设备的正常使用、检修和安全检查。屋顶光伏项目使用的光伏产品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2021 年本)》相关规定。县城规划区,建筑为平屋面屋顶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应按相关要求即最高点与顶屋屋面(不包括女儿墙、楼梯间)高度不得超过2.2米;建筑为坡屋面屋顶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天面与安装屋面的基建高度不得超过50厘米。平屋面屋顶结构和坡屋面屋顶结构建设,光伏组件安装均不得超出建筑体外沿。乡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2.屋顶光伏项目建设应符合《分布式光伏工程施工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标准。

(五)严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允许纯租赁模式开发,即在群众自愿情况下,企业租用居民屋顶建设光伏电站,并支付居民屋顶租金。严禁开发企业实施借用户用光伏项目或居民信息实施光伏金融贷款、与农户共建开发、代建反租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筑物和设施存在产权不明晰、产权被抵押、查封等权属不清的,禁止建设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六)搞好运维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投资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专业化运维公司等第三方作为运维责任单位对电站进行后续运维管理。项目投资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项目安全隐患。

(七)税费缴纳。鼓励投资主体将相关税费缴纳在当地。

三、申报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备案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建设实施,对于备案容量与申请内容不符的,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二)工作流程。自然人户用光伏电站建设工作流程为:由国网绥宁供电公司直接登记核实个人身份证明、自用住宅产权证明、自然人自购光伏设备发票、个人本地I类银行卡、物业同意建设的证明(小区用户需提供)、承诺书、房屋承载力检测报告等材料(国网绥宁供电公司代为收资),定期到政务中心集中代办备案手续(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开工建设,并网发电。

非自然人户用光伏电站、一般工商业及大型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工作流程为:企业出具申请报告(附相关材料、承诺书、征信报告、房屋承载检测报告等),县发改局(能源站)审核资料现场查看后征询供电公司接入意见,国网绥宁供电公司报市公司审核后出具电力接入意见,县发改局(能源站)出具产业符合声明,县政务中心备案,开工建设,验收后并网发电。

(三)接入流程。县供电公司应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在电网可接入容量范围内,县供电公司应按照申报接入时间顺序出具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接入意见,严禁超容量接入。

(四)验收流程。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安装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自行进行竣工初验,县发改局组织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供电公司及长铺镇、长铺子乡人民政府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其他乡镇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安装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自行进行竣工初验,县发改局组织供电公司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四、依法加强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风貌管控和文物保护、征迁范围、文明创建及项目建成后续等方面管理。对未经备案或批建不符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供电部门不得办理接入系统手续。对违反区域规划、建设工程管理、安全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和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合同欺诈、骗贷、非法融资、偷税漏税、提供虚假发票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涉事企业由县市监局、金融监管局、公安局和税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严肃查处,问题整改完成前项目不得并网。县发改局依职责承担全县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运行安全监管,要组织县供电公司开展涉网检查工作,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安全运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如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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