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支持石化化工企业自建风光项目,提高绿电比例

来源:光伏們发布时间:2023-04-14 14:10:49

近日,天津市发改委印发《关于支持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知指出,优化项目环评流程,除国家审批项目外,依规开展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的海洋工程环评并将评价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履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实现降本提速。对于石化化工项目及其配套建设的大型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特别是涉及生态环境评价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通过提前介入、现场服务等方式做好规划环评审查、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提高项目环评审批效率。

鼓励企业提高绿色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自建光伏、风电等绿电项目,实施绿色能源替代工程,提高可再生资源和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并网。支持企业利用合作建设绿色能源项目、市场化交易等方式提高绿电使用比例,探索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实验区。

详情见下:

关于支持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推进南港工业区世界一流化工新材料基地建设,推动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增强产业竞争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做好项目审批服务

(一)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引入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石化化工项目。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以及国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有关规定,按照化工园区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对拟引进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服务,依法依规选用安全设计规范标准,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项目用海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对拟落位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成陆区域、50公顷以上、需报国务院审核的用海项目,支持项目方加快办理用海前期手续。对拟落位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成陆区域、50公顷以下的用海项目,优化用海用地程序,对用海审核、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流程,并联办理、要件共享、流程优化,最大限度缩减用海用地项目手续办理时间,构建项目用海用地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石化化工及配套项目环评流程。优化项目环评流程,除国家审批项目外,依规开展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的海洋工程环评并将评价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履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实现降本提速。对于石化化工项目及其配套建设的大型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特别是涉及生态环境评价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通过提前介入、现场服务等方式做好规划环评审查、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提高项目环评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重大项目要素保障

(四)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发挥海河产业基金、滨海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及母基金合作伙伴的渠道资源、产业资源优势,引导重大石化化工项目落地本市,带动存量项目增资扩能。对经认定属于本市优先发展产业、投资额度大、用地集约的重大石化化工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执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市商务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五)落实重点项目能耗保障。完善能耗双控制度,从源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严格新建项目节能审查,确保项目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积极争取本市重大石化化工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重点项目环境容量保障。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要求,在滨海新区实施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工程、充分挖掘区域污染物减排潜力的前提下,如可替代总量指标仍有缺口,支持滨海新区通过区域有偿调剂、指标互换、提前预支等措施,对市级重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给予保障。指导石化化工企业申报环保A级企业,新建项目按A级企业标准设计,提升企业环境容量指标使用效率。积极争取将部分环保绩效水平高、经济社会贡献大,且启动实施提标改造计划的企业提前纳入更高的绩效等级。探索建立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和交易平台,逐步形成利用交易方式解决环境容量指标问题的市场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用地支持。加强国家及市级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切实满足合理用地需求。支持化工园区中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加快推进区域评估,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允许采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符合本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的科技孵化、检验检测、中试基地等项目用地,可按照新型产业用地实施管理。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盘活低效存量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八)实施人才引育行动。发挥天津精细化工和新材料产业(人才)联盟作用,支持引育绿色石化产业链紧缺、关键、核心人才。支持重点企业申报本市“项目+团队”重点培养专项,给予团队建设、贷款贴息资助,培育一批高层次人才。探索链上企业与天津大学、南开大学、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等高校加强合作,培育一批专业技术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九)优化产业聚集区管理模式。在严控化工园区数量、提高发展质量的基础上,按照产业上下游一体化发展思路,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津现有产业聚集区纳入南港工业区,实行规范化、一体化管理,统筹要素资源配置,提升安全环保治理水平,实现项目审批、土地供给、配套工程建设、港口物流、安全环保管理、企业服务一体化,实现绿色石化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支持企业绿色化转型。推动落实石化化工领域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提升产业发展层级。制定石化化工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开展企业能效水平调查,分类制定能效先进和落后清单,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接受监督。扩大海水淡化水应用比例,依法科学确定海水淡化浓盐水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推动浓海水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一)鼓励企业提高绿色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自建光伏、风电等绿电项目,实施绿色能源替代工程,提高可再生资源和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并网。支持企业利用合作建设绿色能源项目、市场化交易等方式提高绿电使用比例,探索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实验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二)落实石化化工行业阶梯电价。按照国家规定,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支持企业申报绿色单位示范。对入选国家级和市级绿色制造单位、能效之星、能效(水效)“领跑者”、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等示范称号,以及入选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单的企业,符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及相关要求的,优先纳入重污染天气保障类企业清单。对能效(水效)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改造等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的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十四)引导企业突破“卡脖子”技术。推动物质绿色创造与制造海河实验室建设研究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在高端聚烯烃、特种工程塑料、高性能功能膜材料等化工新材料以及电子化学品、生物质化学品、资源回收利用、节能低碳领域,通过“揭榜挂帅”、“赛马”等模式,推动实施技术攻关项目,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委)

四、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五)加大海域使用金定向补助力度。石化化工项目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所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方式补助滨海新区财政,按规定专项用于化工园区海洋环境保护、修复整治、能力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十六)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力度。研究设立石化化工产业发展基金,用足用好海河产业基金、滨海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加速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组织金融机构对接链上重点企业,提供差异化、场景化、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机构申请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绿色低碳、能源高效利用、清洁生产等领域的信贷资金供给。鼓励具有发展前景、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利用企业上市、股权融资、金融租赁等多种融资方式,解决企业资金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十七)鼓励企业参与绿色金融。鼓励石化化工、氢能、冷能综合利用等企业通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应用绿色能源等方式减排降碳,依托全国碳交易系统,将其产品制造、场景应用等环节产生的碳资产或节约碳配额进行上市交易,丰富市场交易主体,引入碳交易信用保证保险,建立碳普惠机制,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碳资产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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