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临高县: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水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来源:临高县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2-07-20 11:50:39

各镇人民政府、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工信服务中心、临高供电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琼发改能源〔2022〕12号) 要求,更好地服务企业来我县投资建设2022年度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防止出现企业申报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建设地点、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等把关不严”及“一地多批”等问题,导致项目经省备案审核通过却难以落地现象。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项目组织实施范围核准问题

项目组织实施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应采取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模式进行建设。

(二)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三)不支持利用水库、海面及海滩、河面及河滩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以上内容由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核准,主要核准项目实施范围和项目开发模式,核准内容要详细具体。

县农业农村局在核准意见中,出具的意见要明确是否符合农光、渔光等哪种建设模式,未符合的要说明理由;同时要区分光伏蔬菜大棚项目和其他农光、渔光互补项目,如项目属于光伏蔬菜大棚项目,应在出具意见时予以明确。

县资规局负责对项目实际用地范围进行核准,出具的核准意见中要明确具体的用地规模、地理指标、用地性质,用地性质方面出具意见时要明确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海岸带陆域200米等区域,以及是否属于水库、海面及海滩、河面及河滩等区域。

各部门应在收到县发改委发送相关上报资料,征求意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完成反馈意见,以便做好后续审批工作。

二、关于取得建设用地有关手续(租赁协议等合法合规手续)审核问题

(一)“企业要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审核方面。为预防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出现争议,项目难以落地。项目用地的流转情况(租赁协议等合法合规手续)由项目用地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审查核准,项目用地协议中要写清项目用地所在的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以及用地规模、土地性质、地理坐标等,建议协议要附上用地地块勘测定界图,防止出现“用地界线不清”“一地多租”“超权限转租”“超期限转租”等问题。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可参照附件2文件要求执行。

(二)“项目建设用地”审核方面。由县资规局在核准项目实施范围的同时,一并审核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对使用建设用地占地超过100平方米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提出建设用地的许可意见或建议。

县发改委在收集上述各部门及企业申报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审批,出具光伏建设项目的意见。

附件:1、《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琼发改能源〔2022〕12号)

2、《关于做好光伏蔬菜大棚土地流转及“两审查”工作的通知》

     附件1: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开展2022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关于做好光伏蔬菜大棚土地流转及“两审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附件2-1:光伏蔬菜大棚项目土地租赁承诺书.docx

     附件2-2: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docx

     附件2-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审查表.doc

临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1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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