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支持民营企业投资能源基础设施 具备条件的核准类项目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来源:福建省发改委发布时间:2026-09-15 09:10:59

9月14日,福建省发改委印发《福建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能源领域基础设施工作导则(试行)》,该导则适用于各类民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火电、热电、海上风电、农林生物质发电、增量配电网、光伏发电、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虚拟电厂项目等。

该导则明确民营企业可通过自主投资运营、合资合作开发、专业服务外包等多种方式投资建设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解读文件进一步指出,项目推进需严格遵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按项目类型分类规范。其中核准类项目,项目单位应专项论证民营企业参与的可行性,并在项目申请报告中专项说明,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涉及建设运营资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建设运营活动。项目业主应落实建设质量首要责任与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并网项目应按规定服从电力系统统一调度,落实并网运行、安全防护等规范,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此外,民营企业按股权比例或合同约定分享项目运营收益,国有资本与民营企业同股同酬、同权同责。任何单位不得无故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非协议约定的负担。

详情如下(附解读):

福建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能源领域基础设施工作导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有序参与能源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进一步激发能源领域民间投资活力、加快民间投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5〕3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国能发法改〔2025〕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各类民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火电、热电、海上风电、农林生物质发电、增量配电网、光伏发电、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虚拟电厂项目等。

第三条 促进民营企业参与投资能源领域基础设施,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准入、公开透明。严格执行“非禁即入”,破除隐性壁垒,民营企业投资的能源领域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及要素保障等环节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市场主导、协同高效。对准入领域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由投资主体自主决策、竞争参与,政府依法履行规划引领、审批管理、要素保障与市场监管等职责。

(三)安全优先、绿色低碳。坚守能源安全底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环保、节能降碳等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动清洁高效利用与绿色低碳转型。

(四)规范运作、风险可控。明确参与各方权利义务,健全风险分担与防控机制,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确保合规运营与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条 民营企业可通过自主投资运营、合资合作开发、专业服务外包等多种方式投资建设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第五条 民营企业参与能源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能源领域有关项目投资的资格条件,根据项目类型、审批层级与管理要求分类规范推进,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权责边界清晰明确、项目推进平稳高效。投资主体应深入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主动对接当地相关部门,结合参与项目类型,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办理投资审批手续后,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支持性手续。结合福建省实际,对核准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专项说明民营企业参与情况,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第六条 民营企业在投资建设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时,涉及建设运营资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建设和运营活动。项目业主应落实建设质量首要责任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完善运行维护、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设备运行维护、确保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合法建设的能源电力基础设施应按规定服从电力系统统一调度,落实并网运行、安全防护等规范标准和管理要求,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 民营企业按股权比例或合同约定分享项目运营收益,国有资本与民营企业同股同酬、同权同责。任何单位不得无故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非协议约定的负担。

第九条 运营期内,民营企业可通过股权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依法合规退出,退出过程中应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营,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关方合法权益。

第十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及产业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将能源领域民间投资重大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统筹衔接,依法依规对其用地用海、用林、用能、用水、电力接入等要素需求予以同等保障。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两重”建设资金等各类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依法依规予以支持。落实环保节能税收优惠等政策,保障民间投资的能源项目平等享受政策红利。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相关部门常态化跟进项目进展,依法依规统筹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规划选址、要素保障、审批办理、并网接入等堵点难点问题。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禁增设民营企业准入条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排斥、限制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相关部门应对民营企业参与的能源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在规划符合性、建设标准、安全运营、环保达标、公共利益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运营绩效评价体系,承担公共服务功能的项目,应按规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依规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安全管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导则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省发改委可根据实施情况与国家政策变化,适时对本导则进行修订完善。

《福建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能源领域基础设施工作导则(试行)》政策解读

为规范引导民营企业有序参与能源领域基础设施投资,激发能源领域民间投资活力,福建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导则,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覆盖能源重点领域。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民营企业投资的火电、热电、海上风电、农林生物质发电、增量配电网、光伏发电、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虚拟电厂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明确平等准入、公开透明;市场主导、协同高效;安全优先、绿色低碳;规范运作、风险可控四项基本原则。

二、明确参与路径与建设运营要求。民营企业可通过自主投资运营、合资合作开发、专业服务外包等多种方式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推进需严格遵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按项目类型分类规范。其中核准类项目,项目单位应专项论证民营企业参与的可行性,并在项目申请报告中专项说明,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涉及建设运营资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建设运营活动。项目业主应落实建设质量首要责任与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并网项目应按规定服从电力系统统一调度,落实并网运行、安全防护等规范,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完善权益保障与退出机制。民营企业按股权比例或合同约定分享项目运营收益,国有资本与民营企业同股同酬、同权同责。任何单位不得无故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非协议约定的负担。运营期内民营企业可通过股权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依法合规退出,退出过程需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营,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与相关方合法权益。

四、强化要素支持与服务保障。
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及产业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将能源领域民间投资重大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统筹衔接。用地用海、用林、用能、用水、电力接入等要素需求享受同等保障。各地将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落实环保节能税收优惠政策。

五、明确监管与施行规则。要求各地从规划符合性、建设标准、安全运营等方面加强项目监管,压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要求项目单位建立运营绩效评价体系,按规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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