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做了调整。在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费+偏差电费等)扣除政府性基金附加基础上,季节性高峰(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电价上浮比例由65%调整为81.3%(上浮16.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比例由54%调整为71%(上浮17%),低谷用电下浮比例由42%调整为58.5%(下浮16.5%)。
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时段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不作调整。
同日,吉林省发改委发布了《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应状况。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该电价政策执行范围包括,吉林省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且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电采暖继续执行原分时电价政策。其中,蓄热式电采暖优化部分分时时段。省内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力用户,可自行选择分时电价政策。
不适宜错峰用电的电力用户范围包括: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的铁路、医院、部队、政府机关、采暖期内供热企业生产用电和农村地区广播电视站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不包括铁路、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的修理厂、印刷厂等及利用主体资产对外经营用电)等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城乡市政路灯用电不实行尖峰电价。
根据吉林电网电力供需状况和负荷特性,优化调整高峰、平时、低谷时段,高峰时段中增设尖峰时段。高峰时段9:00-11:30、15:30-21:00,尖峰时段1-2月、7-8月、11-12月16:00-18:00;低谷时段23:00-6:00;平时段6:00-9:00、11:30-15:30、21:00-23:00。
蓄热式电采暖分时时段调整为:高峰时段9:00-11:30、15:30-21:00;低谷时段21:00-7:00;平时段7:00-9:00、11:30-15:30。
平时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以下是原文件:
关于公开征求对《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实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2021年12月30日前将意见发送到电子邮箱shangjiachu@126.com,并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1年11月30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实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
在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费+偏差电费等)扣除政府性基金附加基础上,季节性高峰(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电价上浮比例由65%调整为81.3%(上浮16.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比例由54%调整为71%(上浮17%),低谷用电下浮比例由42%调整为58.5%(下浮16.5%)。
二、时段及执行范围
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时段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不作调整。
三、有关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宣传,及时报告政策执行效果。各级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提前告知相关用户,加快系统调整,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2021年12月 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类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要求,为促进我省绿色能源低碳发展,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做好与电价市场化改革政策衔接,统筹考虑电网企业负荷曲线和新能源出力等因素,现将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时电价政策
(一)执行范围。吉林省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且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用户。
电采暖继续执行原分时电价政策。其中,蓄热式电采暖优化部分分时时段。
省内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力用户(见附件),可自行选择分时电价政策。
(二)优化分时时段。根据吉林电网电力供需状况和负荷特性,优化调整高峰、平时、低谷时段,高峰时段中增设尖峰时段。
高峰时段9:00-11:30、15:30-21:00,尖峰时段1-2月、7-8月、11-12月16:00-18:00; 低谷时段23:00-6:00;平时段6:00-9:00、11:30-15:30、21:00-23:00。
蓄热式电采暖分时时段调整为:
高峰时段9:00-11:30、15:30-21:00;
低谷时段21:00-7:00;
平时段7:00-9:00、11:30-15:30。
(三)分时电价浮动比例。平时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四)加强与电价市场化改革衔接。根据国家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要求,分时电价政策要与市场交易规则做好衔接,在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以前,要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不得低于本通知要求;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电力现货市场建立以后,分时电价按有关政策及规则执行。
二、其他事项
(一)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降低用电成本。
(二)研究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引导和培育居民用户合理用电,促进能源节约。
(三)根据我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情况,结合新能源发展、政策执行效果等因素,适时动态调整分时电价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电网企业要在供电营业厅或网上国网APP公布分时电价政策,便于广大电力用户及时了解。同时,加快对用电计量装置和信息化系统的改造升级。
(二)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执行尖峰电价增加的收入用于需求侧响应。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争取各方理解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政策,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电网企业要充分发挥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发展、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贯彻落实好分时电价政策。同时,各地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吉林省不适宜错峰用电的电力用户范围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
吉林省不适宜错峰用电的电力用户范围
一、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的铁路、医院、部队、政府机关、采暖期内供热企业生产用电和农村地区广播电视站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不包括铁路、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的修理厂、印刷厂等及利用主体资产对外经营用电)等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二、城乡市政路灯用电不实行尖峰电价。
责任编辑:小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