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10时30分,渭南中院李会民副院长担任审判长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陕西省审计厅正处级干部门某某受贿一案。部分党政机关代表、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亲属等4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门某某于2014年至2019年间,利用担任省发改委重大项目稽查办特派员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以给省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的相关人员打招呼的方式,为陕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市府谷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资金审批、光伏指标分配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126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按照认罪认罚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李会民主导整个庭审过程,积极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及进行法庭辩论,保证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案件审理全程规范有序,被告人门某某当庭认罪认罚,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