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谨防以光伏电站等手段参与传销

来源:光伏人学院发布时间:2019-07-18 08:54:24
 近日,湖北恩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一批涉嫌传销、非法集资案例以及相关消费警示。其中提到了湖北泰力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湖北泰力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某。该公司委托恩施硒行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了“硒都购物中心”网站,利用“硒都购物中心”网站,以销售硒产品、微型光伏电站、被动式木屋为由,利用网站发展会员并对会员进行管理,实施缴纳入门费形成上下线关系,对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自2018年5月以来,该公司共按上述方式发展会员4000多人,共计27层,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

以下为全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型投资方式和理财产品层出不穷,群众理财观念逐渐由保守的储蓄型理财转变为积极的投资型理财,许多市民投资愿望强烈,但防范意识薄弱,相关金融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欠缺。近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一批涉嫌传销、非法集资案例以及相关消费警示。

案例——

以“财富分享”为名,实则涉嫌传销

2019年4月8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武汉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恩施华龙城大酒店举行招商会议,涉嫌传销。经执法人员初步调查核实,武汉兰柏菲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恩施华龙城大酒店举办“医商财富分享会”,宣称缴纳会费(会员等级分为5个,权限由小到大排列为普通会员-金卡-铂金卡-钻石卡-翡翠卡)成为会员后,可享受米兰柏菲医疗美容服务折扣,会员再发展一个新会员可获得相应级别的推荐奖(该公司宣称广告费),其上一层级的推荐人也可获得相应的级差奖(不限层级)。该公司的有关发展会员、代理商和推介服务品牌“米兰柏菲”的奖金制度具有明显的“入门费”“层级关系”“团队计酬”等特征,涉嫌传销。

湖北泰力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湖北泰力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某。该公司委托恩施硒行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了“硒都购物中心”网站,利用“硒都购物中心”网站,以销售硒产品、微型光伏电站、被动式木屋为由,利用网站发展会员并对会员进行管理,实施缴纳入门费形成上下线关系,对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自2018年5月以来,该公司共按上述方式发展会员4000多人,共计27层,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

2018年12月,原恩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恩施市聚金行融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7月,李某成立恩施市聚金行融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在恩施招聘员工进行融资业务培训,2015年9月,李某将聚金行公司卖给胡某,并协助胡某等人虚构投资项目,以此名义为其融资,承诺每月支付本金1.6%至2.0%利息的方式,向恩施500多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000多万元,2019年5月10日,李某等4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依法判决20年、7年、6年零6个月、2年零6个月的徒刑。

知识普及一:

传销行为的界定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被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的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2、计酬要件: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传销包括以下行为特征

1、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2、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3、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知识普及二:

非法集资的定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非法集资的6种典型手法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6种典型手法,广大群众需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

●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打着“养老”的旗号,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比较常见的有: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最新的变化是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部门联动:

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及传销活动

2018年5月和2019年6月,恩施市金融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城区“三办”联合行动,分别开展了一次“扫楼行动”、一次“精准打击”,打掉了38家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3家传销组织,取得明显的成效,但是还有部分不法机构由地面转移地下,希望广大市民朋友擦亮眼睛,学习和了解相关知识,谨防受骗上当,如发现或掌握涉嫌有非法集资或者传销的线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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