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湖北咸宁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咸宁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文件指出,严格执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项目竞争性配置要求。任何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不得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擅自与企业签订新能源项目开发协议。
项目投资主体在取得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六个月内应实现实质性开工。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限应符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对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时限开工、并网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可视情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直至取消项目开发资格等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多次督办拒不整改的项目,将投资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不再支持该企业在咸宁市境内建设新能源发电项目。
具体见下:

征集内容:
为强化新能源资源统筹管理,切实推动全市新能源资源有序高效开发,根据市委专题会对能源工作要求,市发改委组织编制了《咸宁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2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11月13日—2025年12月12日
二、纸质信函方式。邮寄至以下地址:咸宁市银桂路9号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科,联系电话:8895173。
三、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365505975@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咸宁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字样。
附件:关于规范光伏项目实施流程和加强项目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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