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印发内河新能源船舶行动方案:因地制宜建设“风光储充换”一体化设施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26-10-14 09:00:23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内河新能源船舶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交通运输部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现将《内河新能源船舶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6—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

2026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河新能源船舶推广应用行动方案

(2026—2030年)

推动新能源船舶发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制造强国、能源强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加快内河新能源船舶推广应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优化为目标,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场景牵引、创新突破,在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有序发展的基础上,重点推动内河电动、甲醇动力船舶全场景应用、全链条支撑、高标准发展,激发内河航运绿色低碳发展新动能,培育交通运输领域消费新增长点,支撑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到2028年,内河新能源船舶保有量较2025年翻倍,其中电动运输船舶突破1000艘,甲醇动力船舶突破100艘,电动公务船、港作船等数量显著提升,初步实现全场景示范应用。长江干线甲醇加注服务能力实现全线贯通,长三角水网地区船舶充换电设施基本成网。基本建成长江、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航运绿色通道和长三角等船舶电动化先行区,综合形成零碳水路运输通道3000公里。

到2030年,内河新能源船舶保有量、零碳水路运输通道里程持续增加,基本建成全场景业态丰富、全链条支撑有力、高标准体系健全的产业生态,初步实现新能源船舶规模化应用。

二、加快全场景应用

(一)推动多场景分类应用。

加快电动船舶在300公里以内、3000载重吨以下的客货运场景应用。在航线相对固定的内河或特定航线江海直达等中短途集装箱、干散货运输场景,推广应用电动货船;在滨江和湖库区观光、轮渡等场景,推广电动客船。鼓励公务船、港作船、游艇等应用电池动力。加大甲醇动力船舶在长运距、大吨级货运场景推广应用。聚焦江海直达、江海联运等长距离运输场景,推动集装箱、大宗散杂货和滚装运输等采用甲醇动力船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氢能等其他能源应用。支持船舶应用生物柴油、绿色甲醇等可再生能源。

(二)加快甲醇动力船舶推广应用。

在长江干线重点打造重庆—上海、重庆—宜昌、马鞍山—宁波等集装箱、干散货、滚装甲醇动力船舶零碳运输示范航线,在重庆、宜昌、武汉、南京等地建设甲醇加注设施,形成贯通长江干线的加注服务能力。支持西江航运干线打造南宁—广州、梧州—广州等干散货甲醇动力船舶零碳运输示范航线。

(三)推动电动船舶多场景应用。

加快建设长三角船舶电动化先行区。重点打造苏州—上海、湖州—上海、湖州—太仓、湖州—嘉兴、杭州—嘉兴、宿迁—连云港、常州—镇江、济宁—徐州—南京、杭州—宁波等集装箱、干散货电动船舶零碳运输示范航线,推广应用标准化、系列化船型,推动在京杭运河、宿连运河、长湖申线、湖嘉申线等重点航段协同建设充换电设施。

在长江干支流、珠三角等水域扩大电动货运船舶应用。重点打造武汉—上海、武汉—襄阳、荆州—黄冈、长沙—岳阳、九江—南昌、广州—深圳、广州—东莞、深圳—佛山等集装箱、干散货电动船舶零碳运输航线,及广州港等港内电动船舶短驳运输航线,配套完善船舶充换电设施。鼓励平陆运河、江淮运河、沙颍河等探索全线电动化。有序扩大电动客船规模,在重庆、武汉、广州等城市滨江游,闽江、漓江、“两坝一峡”、丹江口水库、洱海、万绿湖等集中打造电动客运航线。

(四)打造零碳水路运输通道。

在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以及长三角、珠三角水网地区的港口或水上服务区等,统筹建设一批船舶充换电、甲醇加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风光储充换”一体化设施,形成供需协同、有效衔接的甲醇加注服务网络,提供集约化、便捷化的充换电服务,推广应用电动和甲醇动力船舶,逐步形成“两横一纵两网”零碳水路运输通道。

三、加强全链条支撑

(五)提升用能供应保障。

强化甲醇加注设施与产供储销运网络布局协同。甲醇加注设施建设可选址在港口支持保障系统岸线或水上服务区。支持在现有水上加油或加气站(趸船)、水上服务区拓展甲醇加注功能,探索打造综合能源补给站点。推动按照《电动船舶岸基充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化建设公共岸基充电设施。研究移动充换电方式和燃料乙醇应用。鼓励各地统筹布局建设电动船充换电设施,将电动船舶用能需求纳入电网规划统筹考虑,加快红线外供配电设施建设,加大配电网、风光等分布式能源对船舶充换电设施接入支持。

(六)鼓励创新商业模式。

支持货主、装备、能源、港航等企业发挥优势,探索全链条一体化发展新模式。发挥电池产业优势,支持发展船电分离、电池银行等换电新型商业模式,开展船舶融资租赁、标准化箱式电源租赁等业务。鼓励能源、港航企业建立与传统能源挂钩的长期稳定价格机制。

(七)强化制造产业支撑。

制定发布分水域分场景的绿色船型目录,推动形成谱系化、标准化的船舶能源动力装备配置技术方案,推动模块化、标准化设计,系列化、批量化建造,打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船型品牌产品和新能源动力系统。培育一批船舶建造及配套产业标杆龙头企业,引导全产业链集聚发展,实现高标准建造。鼓励提升新能源船舶维修与二手船交易服务保障能力。

(八)优化营运管理。

引导出台流域协同的船舶分级过闸政策,鼓励因地制宜对新能源船舶过闸、靠离泊、装卸等提供支持政策。为新增的新能源船舶依法便捷高效提供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营运办证等服务。完善箱式电源港口码头吊装环节按照船用设备管理制度。优化新能源船舶船员培训制度,提高航运企业自有高级船员比例。制定船舶绿色分级技术规则,探索建立相应的政策激励机制。

四、推动高标准发展

(九)完善标准规范。

推进出台甲醇燃料加注趸船技术规范和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等标准。持续完善电动船舶技术规范,优化电池容量、型式等技术和检验要求,推动船岸衔接和共享共用。加快落实电动船舶重点标准工作计划,提升“船—岸—电”衔接的同一性、唯一性。研究制定船舶应用氢燃料内燃机、储氢及脱氢系统、储运、加注等相关技术标准。

(十)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实施新能源船舶差异化安全管理,构建“设计—建造—运营”监管服务体系。创新船舶检验技术,提升数智化水平。船舶检验机构要强化新能源船舶的建造检验,确保相关船舶满足技术规范要求。落实新能源船舶检查指南等规定,推进全国新能源船舶运行监测系统研发建设及数据接入。开展新能源船舶风险评估程序研究,指导航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运营风险辨识及评估,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地方政府建立覆盖补能、港口生产及水上突发事件等全场景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十一)加强关键技术攻关。

加快新能源船舶相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组建技术创新联盟。加快船用甲醇发动机及喷醇器、高压泵等关键部件的研发及验证,加强电池包结构优化、热失控防护、高比能锂电池快速灭火等技术研究,开展超大功率快速充电、高能量密度高安全性能长循环寿命动力电池、电池模组轻量化小型化、氢氨燃料动力和储存系统等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开展高安全性高可靠性直流综合电力系统技术研究。

五、强化实施保障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

用好中央和地方各类资金渠道,加大甲醇、电等新能源船舶建造及补能设施建设运营支持力度。研究实施区域性电动船舶用能支持政策。将新能源船舶推广应用纳入省级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内容。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工具的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强化支持。各省级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积极推动地方政府优化甲醇加注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和运营管理要求、出台支持政策,指导加快红线外供配电设施建设。

(十三)鼓励先行先试。

组织开展新能源船舶推广应用交通强国专项试点。聚焦典型场景,重点围绕船员配备优化、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港内箱式电源分级分类管理、模块化标准化造船检验登记管理、绿色智能协同等方面先行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鼓励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广西、福建等重点省份加大支持力度,开展先行先试,总结经验模式。

(十四)强化组织实施。

推动建立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地方、企业多方联动,形成政策合力。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制定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航运绿色通道实施方案。鼓励重点省份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积极稳妥抓好落实,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和经验总结推广。

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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