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黄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光伏扶贫项目工程基础建设。黄某通过钱某组织49名工人施工,口头约定了工资标准,同年8月份施工结束。施工期间,该公司分多次支付了黄某的工程款,至2018年2月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但黄某未支付钱某等49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86860元。钱某等人于2018年3月19日到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经调查后责令黄某于2018年5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钱某等人劳动报酬,而黄某逾期仍未支付。黄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亲属于2018年9月9日与钱某等人达成协议,由黄某支付了其他工人劳动报酬7.5万元,尚欠钱某9000元于2020年1月18日前付清。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示:近年来,虽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大为减少,但仍偶有发生,对被欠薪农民工来说,坚持走法定程序,防止过激行为,相信在政府、法院、检察院、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下,必能将恶意欠薪者绳之以法,还被欠薪者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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