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最高480元/kW!公用充电设施配置光伏/储能补贴可上浮20%

来源:杭州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25-05-30 14:30:02

近日,杭州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细则》指出,鼓励大功率充电、光储充一体等新技术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依规建设、优质运营,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支撑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

一、支持范围

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由合法经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建设、运营补贴;根据运营服务质量评定等级可给予考核激励;支持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的市级公共充电设施政府监管与运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建设运维。

二、支持标准

(一)建设补贴

1、在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等场所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以及用于向新能源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配套供能的充电设施项目:

有新建配套专变的,建设补贴标准为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2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40元/千瓦。换电站项目按总功率给予不超过400元/千瓦补贴;

无新建配套专变的,建设补贴标准为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1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40元/千瓦。换电站项目按总功率给予不超过200元/千瓦补贴。

2.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和小区外围道路的路侧公共停车位、乡村地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停车场内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有新建配套专变的,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4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120元/千瓦;

无新建配套专变的,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2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120元/千瓦。

3.采用诸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千瓦,且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2%)、储能(储能设备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值和储能电量值之比不高于1:2)、无线充电设施、大功率(单枪平均功率不低于180千瓦)等新技术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上述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

4.对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中明确建设补贴标准的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运营补贴

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按充电量给予不超过0.1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对2022年年底前建成且完成计量改造,充电设施具备计量性能在线监测条件或防作弊功能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补贴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充电设施单枪每千瓦补贴上限为1000千瓦时/年。对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中明确运营补贴标准的充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运营补贴计算起始日为2024年1月1日。

(三)考核激励

对服务质量好、充电效率高的企业,根据年度评级结果,可依据其年度补贴金额,给予不超过20%的考核激励资金。

原文如下:

为加快充电基础设施提质增效,发挥奖补资金引导作用,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与建议请于2025年6月19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委。

通信地址:上城区中河中路275-1号

邮编:310000

联系人:徐攀峰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5月20日

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修订)

为推动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有序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助力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优化充电设施布局,促进充电设施规模化建设,鼓励大功率充电、光储充一体等新技术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依规建设、优质运营,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支撑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配下达用于我市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补贴的资金,以及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专项资金。

(三)奖补资金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管理。市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与服务质量、充电效率相挂钩的充电设施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核查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落实中央、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补资金财政政策。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支持范围与条件

(一)支持范围

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由合法经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建设、运营补贴;根据运营服务质量评定等级可给予考核激励;支持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的市级公共充电设施政府监管与运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建设运维。

(二)支持条件

1.建设补贴

(1)建设补贴以公用充电设施项目为支持对象。申请建设补贴的项目新建总功率不低于480千瓦且竣工日期在2024年1月1日之后,不含《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建设厅印发〈关于浙江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23〕82号)施行后各类新建建筑配建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主体要求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累计建设且正常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1200千瓦。在居民住宅小区、乡村地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鼓励引导建设的项目不受企业累计建设总功率和新建项目功率容量限制。

(2)项目的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充电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

(3)项目动静态数据接入市级平台,投入运行6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2.运营补贴

(1)申请运营补贴的申报主体要求在本市市域范围内正常运营公用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1200千瓦。

(2)运营项目的日常管理、充电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项目动静态数据接入市级平台,投入运行6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运营状态。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

3.考核激励。年度企业等级评价达到B级及以上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给予考核激励(评定细则另行印发)。

4.支持市级平台。用于依托市级平台加强全市充电设施日常监管、企业等级评价等工作,以及平台的升级改造。

三、支持标准

(一)建设补贴

1.在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等场所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以及用于向新能源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配套供能的充电设施项目:

有新建配套专变的,建设补贴标准为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2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40元/千瓦。换电站项目按总功率给予不超过400元/千瓦补贴;

无新建配套专变的,建设补贴标准为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1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40元/千瓦。换电站项目按总功率给予不超过200元/千瓦补贴。

2.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和小区外围道路的路侧公共停车位、乡村地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停车场内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有新建配套专变的,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4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120元/千瓦;

无新建配套专变的,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2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120元/千瓦。

3.采用诸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千瓦,且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2%)、储能(储能设备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值和储能电量值之比不高于1:2)、无线充电设施、大功率(单枪平均功率不低于180千瓦)等新技术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上述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

4.对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中明确建设补贴标准的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运营补贴

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按充电量给予不超过0.1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对2022年年底前建成且完成计量改造,充电设施具备计量性能在线监测条件或防作弊功能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补贴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充电设施单枪每千瓦补贴上限为1000千瓦时/年。对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中明确运营补贴标准的充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运营补贴计算起始日为2024年1月1日。

(三)考核激励

对服务质量好、充电效率高的企业,根据年度评级结果,可依据其年度补贴金额,给予不超过20%的考核激励资金。

(四)支持市级平台

依据市级平台的年度工作,给予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2%的支持。

四、申报流程

由市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央和省级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公开发布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一)申报主体和材料

1.建设补贴。由符合建设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的,相关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投资主体为申报单位),或委托托管运营单位,通过市级平台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杭州市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2)充电设施项目备案资料、市级平台接入证明和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要求出具的包含设备功率证明、设备应用场所、专变设置(如有)、采用新技术(如有)等内容的竣工验收证书;

(3)如有所有权人委托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报的项目,需提供委托证明材料;

(4)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2.运营补贴。由符合运营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或由所有权人书面明确的运营补贴受益人,通过市级平台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杭州市充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电量证明材料;

(3)如有所有权人转让运营补贴受益人的项目,需提供所有权人变更运营受益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具备计量性能在线监测条件或防作弊功能的项目,需提供市场监督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3.考核激励。由符合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市级平台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杭州市充电设施项目考核激励资金申请表;

(2)年度等级评定等级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二)审核

各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市城乡建设部门。

(三)公示

市城乡建设部门将拟定补贴的项目资金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复核。

(四)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奖补资金至区、县(市)。区、县(市)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兑现奖补资金。

为加快执行进度,本资金可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市级预下达至各区、县(市),后续根据奖补资金申报、审核结果及时清算补助资金。

五、附则

1.市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和监督检查。

2.区、县(市)应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3.申请建设和运营补贴的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不得随意拆改已建充电设施项目。获得资金奖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虚假发票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取消该企业当年补贴发放,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4.专项资金奖补标准依据总量控制原则,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已获得其他政策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领取奖补资金。

5.结合专项资金总额,优先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重点项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6.本细则自 年 月 日(印发之日后1个月)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杭建地空〔2023〕17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zhouzhen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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