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发改委印发特急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目前8项降电价措施实施后,尚未达到降一般工商业电价10%的地区, 再部署3项措施:1.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未达到10%的,可将省级电网经营区内首个监管周期平均电量增速超过预测电量增速带来的降价空间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2.各地使用以上降价空间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仍未达到10%的,可将省级电网经营区内2017年1月-2018年7月间因用电量增速超过预测电量增速已经产生的超收收入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3.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还未达到10%的,可由电网企业通过内部调剂的方式弥补省电力公司的资金缺口,或在下一输配电价监管周期统筹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