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改委对关于“立法保障我省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提案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政府网站发布时间:2018-06-01 17:10:54

范平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立法保障我省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可再生能源是国家能源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对于促进我省能源结构调整,有效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加快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美丽河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二五”期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在《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下,我省相继出台了《河北省新能源产业“十二五”规划(2011-2015)》、《河北省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规划》、《河北省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的意见》等一系列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紧紧抓住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机遇,积极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形成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开发利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全产业链条,取得了显著成效。到十二五末,全省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由2010年的400万吨标准煤增长到1000万吨标准煤左右,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由2.4%提高到5%,较“十一五”末翻了一番。其中风电并网容量达1022万千瓦,位列全国第四位;光伏并网容量达280万千瓦,位列全国第七位;在雄县建成了华北首座“无烟城”,创建了地热利用“雄县模式”,为我省乃至全国地热能开发利用树立了典范;世界装机容量最大的丰宁36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开工建设。

您在系统梳理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现状及我省“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成绩基础上,提出制定出台适合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管理条例或实施细则,保障全省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推进全省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对您的建议,我委高度重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进行了研究,并一致认为,发展可再生能源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合理布局有序开发利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发展所必需的。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抓住京张联合承办冬奥会、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等重大机遇,在认真贯彻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基础上,科学分析、论证我省社会、经济、体制、能源资源与需求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制环境,推进全省可再生能源产业高效、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一、强化规划引领,明确发展目标

2016年10月,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印发了《河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7%,实现翻一番。12月,会同省国土厅、住建厅等部门制定了《河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省地热供暖能力累计达到13000万平方米。今年初,我委制定印发了《河北省2018-2020年分散式接入风电发展规划》,推进分散式接入风电规划布局。

下一步,我们将以全省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为契机,做好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以及能源发展等规划的衔接,在深入调研,综合分析基础上,针对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在体制、机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十三五”发展规划内容进行滚动调整,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二、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发挥制度支撑作用

结合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在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基础上,用足用好国家支持能源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作用,在结构优化、方式转变、技术创新等方面着力破解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瓶颈难题。重点在张家口推进并完善“政府+电网+发电企业+用户侧”四方协作机制;创新开展京津冀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实施,促进分布式光伏发展;创新土地、林业政策,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研究制定地方性管理条例,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不仅需要政策支持,更需要有坚强的法律来推动。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不均衡,协调机制、市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在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监管体系,推动开发利用、生产运营市场化等方面加快研究制定地方性管理条例,为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建设管理更加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2018年5月24日

领导签发:刘亚洪

责任编辑:s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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