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度浙江省进一步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时间:2016-06-07 23:59:59
索比光伏网讯:省级有关部门、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发电集团浙江分公司,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物价局、供电公司,各统调电厂,有关省外发电企业:

为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按照浙江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前期直接交易试点经验,我们制定了《2016年度浙江省进一步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物价局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2016年度浙江省进一步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6〕21号)精神,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扩大我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范围,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根据《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下称“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前期试点经验,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参与本次直接交易试点的市场主体范围

(一)电力用户的参与范围:

本次扩大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省“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特别是企业分类综合评价中A类(重点发展类)、B类(鼓励提升类)的企业参与,限制高污染、落后产能及过剩产能企业参与,参与范围为:2015年度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商企业,以及执行大工业电价的工商企业(包括已参加2016年度试点的342家用电企业和今年5月31日前新投产的企业)。具体电力用户参与资格审核由各市负责,并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一是2015年度及今年以来,发生过环境污染等事件的企业不得参与;二是2015年度能源“双控”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重点用能企业不得参与;三是执行差别电价或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参与。各市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要求,依照负面清单,结合深化“腾笼换鸟”,全面推行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由经信、物价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确定本地区电力用户名单和电量,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经信委、省物价局审定。

(二)省内发电企业的参与范围: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省统调公用燃煤、燃气发电企业和秦山一期核电机组。

参与电力交易的发电机组必须按规定投运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环保设施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转,运行参数达标,符合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要求。

(三)省外来电的参与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精神,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探索建立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省外来电电量、价格机制。三峡集团溪洛渡水电站、中核集团秦山核电公司(二期、三期、方家山)、发电送我省的皖电东送机组(凤台电厂,平圩二期、三期等)、四川富余水电和福建来电参与本次直接交易试点。

二、本次直接交易试点规模

本次直接交易电量,原则上按可参与本次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去年实发电量的20%确定,合计折算省内发电上网电量及省外来电落地电量共609亿千瓦时。其中,省内机组方面,统调发电机组参与电量约340亿千瓦时,秦山一期核电机组参与电量约5亿千瓦时;外来电方面,皖电东送机组参与电量约54亿千瓦时,三峡集团溪洛渡水电站及中核集团秦山核电公司(二期、三期、方家山)参与电量117亿千瓦时,四川富余水电和福建来电等按历史沿革送我省电量92亿千瓦时全额参与。

三、本次直接交易试点的工作安排

本次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原则上按照《试点方案》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落实,考虑到参与试点的市场主体数量较多,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省外来电和省内中、小、微型企业参与,实行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制,并对部分工作程序进行精简。具体安排如下:

(一)明确责任分工。省经信委、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组织省内外发电企业开展平台集中竞价,并根据集中竞价结果确定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价;各市经信、物价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根据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的工作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地电力用户参与试点。

(二)建立优先发电权制度。根据中发〔2015〕9号文配套文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优先发电权制度,本次试点明确溪洛渡水电站、秦山核电公司(一期、二期、三期、方家山)、四川富余水电和福建来电属清洁能源,参与我省直接交易电量享有优先发电权。

(三)入市手续的办理。省内发电企业(包括已参加试点的企业,不包括秦山核电一期)和需参加平台竞价的省外发电企业向省直接交易工作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提交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申请表(详见附件1)。省经信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发电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相关信息。通过直接交易市场准入审核的发电企业,持相关文件到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签订市场主体入市协议(详见附件2),办理入市注册相关手续。

(四)直接交易的组织方式。本次试点发电企业原则上通过平台集中单一制竞价开展直接交易,交易价格按边际出清价格统一确定。其中,省内发电企业(除秦山一期核电机组外)和皖电东送机组中的凤台电厂和平圩三期机组,由发电企业(或受其委托的相关企业)直接通过平台集中竞价开展交易,皖电东送其他送我省电量请华东电网公司指定相关电厂参与平台竞价,皖电东送机组按折算为落地电价报价;享有优先发电权的发电企业不直接参与竞价,优先分配交易电量,其他中标发电企业,按报价排序,从低到高分配交易电量,两家及以上所报价格为出清价格的,按照所报电量按比例分配交易电量。为防止发电企业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平台竞价中若出现报价低于本企业2015年度平均燃料成本,或者有3家及以上发电企业报价相同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发电企业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并取消其参与试点资格。按无效报价处理后,若市场边际出清价格未受到影响的,其他发电企业报价及当次市场竞价结果继续有效;若市场边际出清价格受到严重影响的,当次平台集中竞价结果无效,由其他发电企业重新进行平台竞价。本次直接交易工作开展之前,国家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直接交易合同的签订。根据发电企业平台集中竞价结果,由省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直接交易合同的签订。其中已参加2016年度第一批电力直接交易的用电企业,其剩余电量仍按照相关规定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另行签订三方合同,其他用户委托电网企业与中标发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

(六)直接交易的结算方式。已参加2016年度第一批直接交易试点的企业,第一批直接交易电量优先结算;委托电网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按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相关文件进行结算。直接交易开始后,溪洛渡水电站、秦山核电公司、皖电东送机组、四川富余水电和福建来电等省外来电,仍未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由省级相关部门下达正式文件,其参与本次直接交易电量的对应电费暂缓办理结算,待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后再行结算。

四、扩大直接交易试点相关交易信息

(一)直接交易电价。发电企业侧的电价,由交易平台集中竞价确定。电力用户侧的电价,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签订三方合同的,按照平台竞价出清结果结算;委托电网企业与中标发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用户,其电价由省经信委、省物价局按照发电企业竞价产生的电价空间和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用电企业下半年用电量,另行确定。试点期间,国家调整我省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和上网电价的,本次试点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和直接交易价格同步调整,其中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按国家文件规定执行,直接交易价格按上网电价调整幅度同步调整。

(二)直接交易电量。省内发电企业(不包括秦山核电一期)和皖电东送机组,2015年1月1日以前投产的,可参与直接交易电量(包括本年度直接交易已竞得电量),不高于其2015年实发电量的50%,具体由企业自主决定;2015年1月1日以后投产的,可参与直接交易电量(包括本年度直接交易已竞得电量),不高于其2016年计划电量的50%,具体由企业自主决定。溪洛渡水电站和秦山核电公司(一期、二期、三期、方家山)参与本次试点直接交易电量,按其2015年度实际送我省电量的20%确定。四川富余水电和福建来电等按历史沿革送我省电量,按其2015年度实际送我省电量全额参与。参与本次试点的电力用户,已参加2016年度第一批试点的,其下半年用电量中除合同电量以外的电量,作为该用户本次直接交易电量;其他用户下半年用电量全额作为该用户直接交易电量。

(三)直接交易发电量折扣。省内发电企业(不包括秦山核电一期)和皖电东送机组,本次扩大试点直接交易发电量折扣,按发电企业中标电量的30%确定,在今年发电计划调整时安排。溪洛渡水电站、秦山核电公司(一期、二期、三期、方家山)、四川富余水电和福建来电等,参与我省直接交易的电量享有优先发电权,无直接交易发电量折扣。

(四)交易期限。本次扩大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期半年。

五、其他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办理。

(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0571-87058255。

附件:1.2016年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准入申请表

2.市场主体入市协议(2016年版)
附件

2016年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准入申请表(发电企业)

 
注:1.本申请表一式4份,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各1份,企业留存1份。

2.发电企业不符合试点准入条件的,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有权取消其入市资格。

附件

协议编号

市场主体入市协议

(2016版)

本入市协议由下列两方签署:

(1)(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电力用户编码 ,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或;

(发电企业,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已取得 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许可证编号: ),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2) (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乙方),系根据《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授权的电力交易平台运营单位,所在地为 ,授权代理人: 。

为了顺利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业务,甲乙双方根据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电力用户)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 兆瓦(kW)或变压器容量为 兆伏安(kVA)的用电企业。甲方作为电力用户,符合政府有关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准入条件,自愿进入乙方市场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或;

甲方(发电企业)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 兆瓦(MW)的电厂,装机为 台,分别为 兆瓦(MW) 台( 年投产)、 兆瓦(MW) 台( 年投产)、 兆瓦(MW) 台( 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甲方作为发电企业,符合政府有关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准入条件,自愿进入乙方市场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第二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仔细研读了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相关规定。乙方已就相关问题做了全面细致的解释,甲方已知悉参与乙方组织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甲方将严格按照该办法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三条 双方以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相关规定作为交易依据。甲方承认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相关规定赋予乙方的权利实为市场运营之必需,并承诺自愿承担对乙方行使前述权利可能出现的全部风险。如交易情况异常,乙方有权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交易规则临时条款、对有疑义的交易结果暂停执行、停市等。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账户、电力用户终端软件及其他相关交易设施。

第五条 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和数字证书,自行保存和修改密码。交易帐号、数字证书和初始密码一经使用,即为甲方行为,使用甲方数字证书和交易密码所完成的一切交易,即视为甲方的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交易后果。乙方已郑重提醒甲方自领到初始密码后立即更改,并注意密码的保存、保密,如因甲方密码保管不妥或未更改初始密码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报价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甲方如变更代理人,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在变更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因不可预测或乙方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数据中断或丢失,交易恢复后以故障发生前电子交易系统最后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九条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甲方自行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第十条 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和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如非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第十一条 甲方参与乙方组织的交易时,必须了解和掌握相关交易的管理制度及交易规则,并随时关注交易规则的调整。

第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交易参考,甲方应对信息进行独立分析、判断,甲方据此进行的交易风险自担。

第十三条 如甲方严重违反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相关规定,经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认定后,取消甲方交易资格,乙方可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条 本协议采用书面文件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采用电子文本时,自甲方在进入乙方网络交易系统之前,网页弹出本协议全文后点击“同意”即为已阅读完本协议并已签署生效。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份,送省经信委和浙江能源监管办备案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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