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吉林省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能源局发布时间:2026-03-02 09: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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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能新能[2026]30号

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梅河口市发改局,各县(市、区)发改局(能源局、办),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近期,国家先后出台有关政策文件,为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指明了方向路径。我局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吉林省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如下。

一、优化上网模式,释放市场活力

依据国家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市场化、规模化发展的最新政策导向,持续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充分释放屋顶等分布式开发资源潜力与市场主体活力,对上网模式进行优化调整。

(一)调整上网方式。新增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项目,将年度上网总电量(连续12个月上网电量之和)比例上限由20%调整为50%,超出上限部分不予结算。投资主体可根据用电特性,在保障自发自用比例不低于50%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余电上网电量,实现灵活调节。

(二)存量项目变更。存量项目(指本通知印发前已完成备案、建成并网的一般工商业项目)如有变更上网模式需求的,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申请变更上网模式,备案机关可结合当季容量情况予以办理变更,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应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三)衔接电力市场。鼓励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进行技术升级和能力建设,待市场条件成熟时,可自愿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交易。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有关政策,通过虚拟电厂聚合、自行交易等方式,参与绿电交易和辅助服务市场,提升项目综合收益。

二、强化备案指导,规范开发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备案管理,遏制投机行为,促进开发秩序健康、科学、有序,对备案工作提出以下规范要求。

(四)加强备案管理。投资主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机关如发现投资主体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等违规行为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一区域内批量项目集中变更至同一主体的,备案机关应重点关注并适时核查规范,确保科学有序发展。

(五)规范变更要求。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建成并网前,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频繁变更备案信息。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由备案机关出具备案变更文件。

(六)加强部门协同。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就项目是否符合区域能源发展规划、电网承载力布局、公共安全及历史文化保护等要求,加强横向沟通,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项目科学布局、合规建设。

三、引导技术创新,鼓励融合发展

鼓励支持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提升分布式光伏的消纳水平、电网友好性和综合价值。

(七)鼓励“光伏+储能”协同模式。各地可引导投资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配建储能设施。对于配置用户侧储能、特别是通过光储协同实现能量自平衡的项目,在接入电网时可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在产业园区、大型商业体等场景推广“光储充一体化”等综合解决方案。

(八)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各级电网企业做好科学调度,积极支持投资主体探索和采取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等聚合形式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鼓励在工业园区、数据中心、交通枢纽、农村等区域开展“分布式光伏+综合能源服务”、“分布式光伏+清洁取暖”等创新示范,推进能源系统优化升级。

四、加强运行管理,保障安全发展

各地备案机关(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项目建成后的监测、管理与服务,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确保行业长期健康有序发展。

(九)实施承载力与可开放容量精细管理。电网企业要依据国家最新标准,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将每季度可开放容量细化至各市(州)本级各区,由省能源局统一对外公布;将承载力情况逐步细化测算至配网线路及台区层级,并通过线上便于查询的渠道公布,作为备案机关及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管理的重要指引。

(十)确保自发自用比例达标。各级电网企业要对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工商业项目,进行发电量及自发自用电量监测与评估。对于实际运行中连续12个月自发自用比例低于备案承诺值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发出预警并制定措施督促整改。

(十一)提升调度运行管理水平。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行业及我省相关技术标准,推动接入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逐步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四可”)能力。新建项目并网前须满足“四可”技术规范,存量项目结合改造分步实现。电网企业要健全功率预测、运行监测及远程调控机制,提升配电网承载力和灵活性,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投资主体要配合数据采集与调控,不得擅自中断通信。

(十二)压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备案机关要及时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属地在建及运营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加强行业督导,促进高质量发展

加强统筹督导,保障政策公平实施,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十三)实施备案信息开放管理。备案机关应严格依据可开放容量受理申请,备案的项目容量应为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可开放容量公布后,备案机关应按收到完整备案材料的先后顺序公平办理,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预申请”或“排队占位”。备案机关应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现场公示栏等渠道,动态公示已受理项目的清单及剩余可开放容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合理规范集中开发模式。各地要严格遵循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如特许经营权、整体打包、排他性协议、整县开发、预留容量等),通过行政力量指定单一投资主体或变相为其锁定容量。各地确有集中开发需求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编制方案,明确开发模式与主体遴选方式,方案经必要论证后向社会公开。

(十五)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督导。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要对属地政策落实情况统筹开展督导。省能源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单位),不定期对各地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调研督导,重点了解项目备案合规性、容量分配公平性、数据共享及时性等情况。对督导发现的好的做法或典型问题,将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推广或通报,指导各地完善管理。如发现各地出现涉及违规的问题,将按规定转交有关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局以往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及《问答(2025版)》落实。

吉林省能源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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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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