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海润光伏发布关于仲裁撤案的公告,以下是公告内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撤案决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0号,以下简称《撤案决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受理的公司与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的X20160013号框架协议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受理情况
2016年1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001999号仲裁通知》及随附的《仲裁申请书》,公司与联合光伏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了《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93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合作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针对上述框架协议之争议,申请人联合光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对本公司的仲裁申请。(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6-027。
二、仲裁撤案的基本情况
鉴于申请人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已收到第三方根据《转让契据》支付的前两笔款项共计2.5亿港币,并收到被申请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支付的相关仲裁费、律师费等,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书》、《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和财产保全的请求。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撤案决定》,鉴于申请人递交的上述申请书,并根据《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作出以下决定:撤销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有关框架协议争议案,终止本案程序;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358,206元。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转让契据》安排,本公司已向联合光伏支付仲裁费、律师费等合计人民币5,580,515元(其中联合光伏预缴的仲裁预付金人民币3,380,515元和律师费约人民币2,200,000元)。鉴于本案仲裁费最终为人民币1,358,206元,根据《转让契据》约定公司按照实际的仲裁费承担该费用,联合光伏应向公司返还多余的仲裁费金额人民币2,022,309元。因此上述安排实施后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的利润影响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3,558,206元(具体的金额、费用计提的期间以会计师审定的结果为准),除上述部分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其他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函寄X20160013号框架协议争议案撤案决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005569号)
2、《撤案决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0号)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