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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林地开放却使租赁成本增加 林光互补出路何在?

发表于:2015-12-14    

“国土资源部确认是未利用地,在林业局备案却是宜林地,光伏电站开发所用土地一旦涉‘林’,十有八九会遭到有关部门简单粗暴的干预,开发商的投资热情备受打击。”一位光伏电站经理日前向记者抱怨。

据了解,在光伏与林业结合的探索中,荒山、荒地涉“林”问题普遍,已成为长期制约国内林光发展的掣肘,不少光伏开发商都曾有望“林”兴叹的经历。如今,这一状况将在政府相关机构的几大政策推动下得到有效改善。

政策放开“宜林地”

为缓解荒山、荒地“一地双认证”的矛盾,协调好生态建设与清洁能源发展关系,继国家发改委9月18日联合6部委出台了《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土5号文”)之后,国家林业局近日也正式下发了《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153号文”)。

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宜林地可用于光伏电站建设。“153号文”明确指出,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可采用“林光互补”的用地模式,同时,“林光互补”模式下的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放开宜林地,对光伏行业肯定是一大利好。”一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153号文出台之前,大多数寸草不生的荒山、荒地因其‘宜林地’特殊身份,成为光伏电站开发商不可触及的红线,如今放开了宜林地,必将加速光伏在宜林地的建设节奏。”

林业局相关负责人也向记者介绍,宜林地是国家林地储备的后备力量,是林业用地的一个重要类别。这类土地的特征是不利于农作物的种植、但宜于林木生长发育。“宜林地与光伏产业的结合,首先要以林为主,寻找合适的模式推进光伏地面电站的建设。”该人士说。

土地租赁成本增加

“国土5号文”中,率先表明了国家对新业态发展将采取差别化用地的政策支持。其中,允许光伏风电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土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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