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市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5-12-14 10:24:59

近日,济宁市发布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宁市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林字〔2015〕51号

各县(市、区)林业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有效扼制当前光伏发电项目违法使用林地的高发态势,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行为,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林地湿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4〕23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使用林地范围。禁止在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在不改变其宜林地性质的前提下,可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发展光伏

发电。

二、规范用地审核审批。光伏电站建设符合林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光伏电站基站用地应办理永久用地审批,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审批手续,运营期内用地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三、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在2015年12月1日前建设完成的光伏发电项目,在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上建设,且符合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不作为违法用地案件,但必须限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于2015年12月1日前建设完成的光伏发电项目且不符合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将作为市级重点督办案件依法予以查处。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国家级公益林地的,应限期清除地上建设物,恢复林业用地生产条件;违法使用其它林地的,在依法查处到位后,依照有关规定补办林业用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强化林地湿地执法监管。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开展林地、湿地执法大排查,严禁在上述禁止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对排查发现的违法用地项目,要依法严厉查处;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对今后查实的光伏发电违法使用林地、湿地案件,除依法追究用地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违法用地将纳入市政府科学发展观考核林地、湿地流失面积,在查办期间将停办该县市区所有项目用地审核审批。

附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济宁市林业局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二、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三、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四、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确保光伏电站建设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积极探索支持光伏电站建设与防沙治沙、宜林地造林等相结合。

国家林业局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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