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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禅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奖励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15-11-05 09:48:35     来源: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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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4〕12号)的工作部署,为加快我区光伏发电推广应用,促成项目加快落地,结合我区屋顶资源的实际情况,我办草拟了《禅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奖励办法(试行)》,现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5年11月9日前通提出意见:

禅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奖励办法(试行)

禅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奖励办法(试行)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转变用能方式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我区将鼓励开展多种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为加快推动光伏发电应用,促成项目加快落地,结合我区屋顶资源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由区级和镇(街道)财政安排资金对我区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和业主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者给予一次性补助

1.补助范围2015-2016年度禅城区已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

2.补助标准

(1)符合条件的项目按40万元/兆瓦的标准对投资者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补助。

3.资金安排

补助资金由区级和镇(街道)财政按区与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励范围

2015-2016年度禅城区已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

2.奖励标准。

(1)符合条件的项目按2万元/兆瓦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3.资金安排奖励资金由区级和镇(街道)财政按区与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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