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禅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奖励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布时间:2015-11-05 09:48:34

各有关单位: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4〕12号)的工作部署,为加快我区光伏发电推广应用,促成项目加快落地,结合我区屋顶资源的实际情况,我办草拟了《禅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奖励办法(试行)》,现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5年11月9日前通提出意见:

禅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奖励办法(试行)

禅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奖励办法(试行)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转变用能方式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我区将鼓励开展多种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为加快推动光伏发电应用,促成项目加快落地,结合我区屋顶资源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由区级和镇(街道)财政安排资金对我区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和业主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者给予一次性补助

1.补助范围2015-2016年度禅城区已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

2.补助标准

(1)符合条件的项目按40万元/兆瓦的标准对投资者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补助。

3.资金安排

补助资金由区级和镇(街道)财政按区与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励范围

2015-2016年度禅城区已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

2.奖励标准。

(1)符合条件的项目按2万元/兆瓦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3.资金安排奖励资金由区级和镇(街道)财政按区与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二、职责分工

(一)南庄镇、各街道办事处镇(街道)职能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补助奖励资金项目的立项手续、装机规模、是否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负责筹集落实镇(街道)所需负担经费,做好区、镇(街道)两级资金的拨付工作。

(二)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和统计)负责对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汇总。(三)区财政局配合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和统计)及时安排落实区级所承担经费。(四)区供电局负责对申请补助、奖励资金项目的并网发电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核。

三、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和业主联合向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补助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备案证或立项批复文件);

(2)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3)项目所依托建筑和构筑物的所有权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等;

(4)相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审核。

1、由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联合镇(街道)财政局及区供电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禅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和统计)复审。

2、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和统计)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3、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和统计)按照区政府的审批意见将区级负担资金拨付给镇(街道),由镇(街道)将区、镇(街道)两级资金一并兑付给企业。

(三)奖励发放。审核通过的拟奖励名单在禅城区政府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奖励资金拨付给投资方和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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