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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待光热示范项目建设通知的解读

发表于:2015-10-09 08:42:47     来源:CSPPLAZA

9月30日,国庆节前一天,光热发电行业迎来重磅利好,《关于组织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正式下发,与近两周圈内传的草稿相比,正式稿的改动较小。对于行业普遍关注的一些疑点问题,笔者在此尝试给予一些非官方的解读。
  
  1、示范项目的总体规模是多少?
  
  正式稿中未予明确,但根据此前掌握的信息,可以确定示范项目的总体规模在1GW之内。之所以未予确定,分析认为,是因为目前还无法预知申报项目的体量和质量,届时将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最多不会超过1GW,如申报项目中靠谱的较少,则也不能委曲求全,一切为保证示范项目成功为要!因项目装机容量有所差异,最终获批的示范项目的总体规模也不会正好是1GW。
  
  2、现在在建10MW的项目,而示范项目要求不低于50MW,那这10MW项目是不是就无法进入示范了?
  
  根据通知的要求,示范项目申报的最低装机为单机不低于50MW,因此以10MW单机来申报肯定是要被驳回的。如项目尚未开建,可考虑变更备案规模为50MW级或以上。
  
  3、示范项目的电价如何核定?
  
  正式稿中提出,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根据各申报项目的投资经济测算报告进行统一评审,综合比较后提出上网电价的建议,而此前的草稿则提出按区域提出上网电价建议。正式稿将“按区域”三字删除,表明当局对电价核定的具体方案仍没有定论。
  
  申报示范项目时上报的投资经济测算报告对单个项目的电价都将进行测算,国家能源局将根据这些测算的电价数据,和发改委价格司进行进一步协商,确定示范项目的电价方案。但可以确定的是,入选示范项目必然会获得电价支持。虽然目前尚未给出电价的核定方案,但并不会影响项目方申请示范项目的积极性。
  
  4、相关文件中仅列出了槽式导热油、塔式水工质和塔式熔盐三种技术路线的技术要求和编制规范,如果采用其它技术路线,怎么办?
  
  通知中已明确示范项目以槽式和塔式为主,其他类型也可申报。文件中列出了三种技术的相关规范,是因为这三种技术是目前应用较多的、具有一定代表性,拟申报的项目走这三种技术路线的也会占绝大多数。如果采用的不是这三种技术,在编制《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参考其他三种技术,并结合自身的技术特点进行编制。
  
  5、申报示范项目是否必须符合《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技术规范》(试行)中设定的技术要求?
  
  通知中称原则上符合即可。但据分析,如果不符合应提出具体的理由,有充分的论据来说服项目评审方。
  
  6、对示范项目的储热时长是否有限制?
  
  对槽式导热油传热熔盐储热系统而言,储热容量应满足短期云遮不停机,且保证汽轮机额定功率满发不少于1小时。对塔式熔盐电站,不少于2小时,对塔式水工质电站,则未设置储热时长要求。对采用其它技术路线的项目,未予说明,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7、熔盐泵为何要设置备用?
  
  对槽式项目,热熔融盐泵及冷熔融盐泵需分别设置1台备用,导热油循环泵应至少设置1台备用泵;对塔式熔盐项目,熔融盐泵组应设置备用泵;对水工质塔式项目,无需设置备用泵。这主要是考虑到熔盐泵是熔盐型电站中故障率较高且对系统运行风险影响较大的关键设备,设置备用泵是为了确保主泵在出现故障时不至于对系统运行造成太大影响。
  
  8、对辅助燃料的应用比例是否有具体限制?
  
  对槽式导热油技术,全年全部辅助燃料的低位热值与集热场输出热量之比宜不高于9%。对塔式熔盐电站,全年全部辅助燃料的低位热值与集热场输出热量之比宜不高于8%。对塔式水工质电站,全年全部辅助燃料的低位热值与集热场输出热量之比宜不高于6%。辅助燃料系统仅考虑电站启动、寒冷地区冬季厂区采暖、导热油系统和储热系统的防凝,尽可能不参与机组的运行调节。而事实上,水工质电站往往需要更高的辅助燃料比例,上述设定对水工质电站是一大考验。
  
  9、示范项目建成后如何才算达标?
  
  机组连续运行不少于5天,每天持续不间断运行时数大于4h;机组设计出力连续运行时间为:在设计的气象条件下,机组在设计出力90%以上连续运行大于1h。达到上述要求即算达标。
  
  10、是否必须提供项目所在厂址连续观测年太阳法向直接辐射辐照量(DNI)等关键气象数据?
  
  不是必须。国内有很多项目都没有连续观测年的DNI数据,但能提供的项目肯定可以获得加分,从而增大入选示范项目的可能性。
  
  11、是否必须提供项目进展支撑性文件?
  
  以下四种文件为必须提供的:1、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用地的原则同意意见;2、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用水的原则同意意见;3、县级及以上电力部门关于电网接入的原则同意意见;4、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关于天然气用量的原则同意意见(如示范项目采用辅燃)。其它支持性文件可不提供。要求提供上述文件是为了保证示范项目在获批后,具备开工建设和电网接入的可能性。
  
  12、还需要提供拟合作的设备制造商供货协议或供货承诺书等资料吗?

  
  不是必须。仅针对已与主要设备制造商达成共识的的项目投资方。事实上,在项目尚未启动建设,未支付供货方预付款的情况下,与供货商签订的供货承诺书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示范项目最终采购谁的设备,对绝大多数项目方而言,目前都难以确定。因此该条款略显多余。
  
  13、投资经济性测算报告如何编制?

  
  相关文件中指出应依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和《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GD005-2013)进行编制。第一个文件可点击此链接下载。第二个文件是由水规院组织起草的,目前尚未提供公开下载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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