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该《办法》共规定了25项生态环境损害追责情形,针对负责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问题明晰了责任主体,防止责任转嫁、滑落,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明确了党委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强调了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这是继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印发后,最新出台的一项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配套政策文件,体现了党和政府建设生态文明高度负责的勇气和决心,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实质问责阶段。(以上内容来源于低碳网等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