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宁市发改委数据显示:2014年度海宁市共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5个,截止2014年12月31日,完成并网118.93兆瓦,并网规模全省领先。
近日,海宁市为加快“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和“省清洁能源示范县”创建,进一步推进光伏发电应用,改善能源结构并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海宁市推进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行动方案。
一、主要工作
(一)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加快推进2014年已开工未并网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所在地要建立分管领导项目联挂机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实施。项目投资商要抓紧落实建设条件,统筹资金安排,加快施工进度。电网公司要加快配套电网建设,保持与光伏电站同步投运,提高电站并网接入保障能力。
(二)加大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各地要根据专项行动应用目标,加快推进应用项目储备管理,并组织落实2015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重点领域是各类工业园区、“两创中心”屋顶等应用项目、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项目和大中型商业大厦、市场商用、公共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自投建、合资参股等方式实施,重点支持自投自建自用项目。重点支持袁花镇、马桥街道(经编园区)和斜桥镇创建首批光伏小镇,请相关镇、街道要落实好成片居民住宅建设社区,并积极创新开发模式加以推进项目建设。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创新办法支持“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建设。
(三)加快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在2014年119兆瓦已并网项目基础上,重点推进科茂、京运通、晶科、旭辉等一批已备案项目加快建设和落实2015年度建设项目,力争到2015年6月底前率先建成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同时经济开发区要加快规划建设示范区光伏发电管理与智能电网应用集中区,探索创新开展运维外包服务、用电计量与用电设施安全保障服务、第三方检测、监管服务等配套服务,进一步强化对电站运行数据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电站运行质量;加大光伏应用产业链招商力度,推进光伏应用关联产业集聚发展。
(四)创新光伏发电融资模式。积极探索设立光伏产业投资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光伏发电应用领域。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一体化融资租赁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特点和融资需求,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或个人建设分布式光伏开展信用担保,在金融服务中开展支持光伏入户和小微型光伏利用业务,并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探索引进政策性银行与政府合作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服务平台,与光伏发电建设企业、镇(街道、开发区)建立银企地战略合作关系,合作开展金融服务创新试点。
(五)完善电费结算和差别化扶持政策。加快做好项目验收和电价补贴申报工作,保障国家、省级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制订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助操作细则,明确补贴拨付机制。研究出台差别化扶持政策,对成片居民光伏发电项目、公共建筑光伏发电项目等投资收益率较低的项目以及光伏小镇建设在补助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支持。适度支持工业企业提供屋顶资源,并将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纳入市节能减排考核和有序用电管理。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国内自愿碳减排交易。
(六)积极推行光伏建筑工程。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应用与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有效衔接,建立完善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光伏建筑应用发展的规范运作机制。一是从源头上抓好光伏建筑设计的监管,将光伏发电应用纳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内容;二要在验收环节全面核查光伏建筑应用落实情况,实现光伏应用由已有建筑向新建建筑延伸、由项目示范向全面推广扩展;三是对符合要求需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新建项目,光伏发电系统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设计、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单位应遵循科学、合理、节能原则,推广应用光伏发电。
(七)完善应用带动产业发展模式。围绕光伏发电发展目标,注重政策研究和服务平台建设,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加快技术创新与应用。一是鼓励优先使用本市光伏企业生产的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终端产品、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等产品;二是抓好重点光伏企业研究院和光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着力于产业链短板抓攻关,重点提升高效光伏组件、装备软件和智能光伏装备、分布式光伏系统工程、云服务的发展水平;三是鼓励企业“走出去”拓展光伏应用产品,做强光伏产业链;四是全力推进光伏产业链招商,加快培育发展光伏装备制造业。五是加快研究户用光伏产品成套开发,利用我市太阳能热水器营销网络优势进行“走出去”发展。
二、2015年政策意见
(一)继续实施电量补贴,按额度进行管理
1.对2015年度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继续实施电量补贴,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2元,补贴时间截止到2018年底。坚持“先建成、先补助”的原则,对申请补贴的项目按60兆瓦规模实行额度管理。对额度内项目的屋顶资源提供方按每瓦0.2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2014年度投资的续建项目于2015年并网的,按每千瓦时0.2元给予电量补贴,补贴时间截止到2018年底。屋顶资源提供方仍按每瓦0.3元给予奖励。
(二)鼓励项目开发利用公共建筑屋顶
3.对利用公共建筑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建安费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开展光伏小镇创建
4.对光伏小镇内的成片居民住宅光伏发电项目按每瓦3元给予投资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同时享受我市电量补贴。对利用村级办公用房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参照本条执行。
5.适度支持光伏小镇内与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农光互补”电站项目,按每千瓦时0.2元给予电量补贴,补贴时间截止到2018年底,2015年补助额度控制在10兆瓦内。
(四)鼓励项目参与碳交易
6.积极支持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国内自愿碳减排交易。对参与国家自愿碳减排项目(CCER)的开发费用给予50%以内补助,年度审查费用不予补助。
(五)鼓励项目加大信息化投入
7.鼓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光伏发电管理信息化(集控中心)项目,相关信息化投入可按市信息化项目扶持政策给予相应补助。
(六)附则
8.本意见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市域内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在我市注册纳税,且项目中本市产品占设备投入比重须达到40%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在国家、省补贴基础上再享受我市政策。
9.强制性推进项目、政府性公共建筑上实施的项目、企业自投自建自用项目,不再对屋顶资源提供方给予补助。
10.光伏小镇建设由所在镇、街道编制实施方案,报市发改局批复后实施。
11.对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等违法案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事件的企业,取消奖励。对以不正当方式套取财政奖励的,依法予以处理。
12.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