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简称《大气十条》和《实施细则》),指导能源行业承担源头治理和清洁能源保障供应的责任,特制定《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施策、限期完成”的原则,加快重点污染源治理,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着力保障清洁能源供应,推动转变能源发展方式,显著降低能源生产和使用对大气环境的负面影响,促进能源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强保障。
(二)总体目标
近期目标: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1.4%,天然气(不包含煤制气)消费比重达到7%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重点城市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
中期目标:2017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天然气(不包含煤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9%以上,煤炭消费比重降至65%以下;全国范围内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逐步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和山东省接受外输电比例,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远期目标: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和总量控制取得明显成效,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转变不断深入,以较低的能源增速支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形成清洁、高效、多元的能源供应体系,实现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治理重点污染源
(三)加大火电、石化和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力度
任务:采用先进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技术,实施在役机组综合升级改造;提高石化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催化裂化装置安装脱硫设施,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管理;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原油成品油码头进行油气回收治理,燃煤锅炉进行脱硫除尘改造,加强运行监管。
目标:确保按期达标排放,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火电、石化企业及燃煤锅炉项目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措施:继续完善“上大压小”措施。重点做好东北、华北地区小火电淘汰工作,争取2014年关停200万千瓦。
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所有燃煤电厂全部安装脱硫设施,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现有燃煤机组进行除尘升级改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所有石化企业催化裂化装置安装脱硫设施,全面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加强生产、储存和输送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燃煤锅炉现有除尘设施实施升级改造;火电、石化企业和燃煤锅炉要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排放不达标的火电机组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电网企业不得调度其发电。
2014年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完成石化行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现有炼化企业的燃煤设施,基本完成天然气替代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在气源有保障的条件下,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基本完成炼化企业燃煤设施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范围内,除列入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的项目外,不再安排新的炼油项目。
(四)加强分散燃煤治理
任务:全面推进民用清洁燃煤供应和燃煤设施清洁改造,逐步减少京津冀地区民用散煤利用量。
目标:2017年底前,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基本建立以县(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清洁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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