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战略部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先行,有序推广,积极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确保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实现较大提升;滨海产业集聚区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50兆瓦以上,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形成规模;光伏电池转换效率、光伏发电系统集成能力不断提高,发电成本显著下降,光伏产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三、工作措施
推广屋顶光伏发电。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方式,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鼓励光伏一体化项目。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加快推进示范区建设。以滨海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制订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发展规划,探索规模化集中连片投资光伏发电建设试点,建立有效的光伏发电商业模式。加快推进示范区配套建设,为示范区提供专项并网服务,确保项目顺利建成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申报光伏发电国家级示范区。
完善配套电网设施建设。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积极发展和应用融合了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四、扶持政策
简化审批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区、县(市)发改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如无特殊原因,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建成并网的,需重新备案。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需备案,但为更好地开展并网服务,由供电企业对该类项目提供免费登记备案服务。
完善并网管理。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其中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除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发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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