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延庆区:七类场景禁止安装光伏组件

来源:延庆区发展改革委发布时间:2025-08-28 09:46:48

8月22日,北京市延庆区发改委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既有建筑建设,应充分考虑建筑承载能力、安全性和合理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安装光伏组件:建筑屋顶屋面年久失修的;建筑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为违法建设的或未经分类处置处罚完毕的两违建筑;荒废、空闲和空白宅基地(无地上物)的;农村住宅屋顶和平台搭建采光房、钢棚的;已列入搬迁、拆迁腾退计划,或未来3年内可能因村庄规划发生变动的;存在其他不应安装光伏组件情形的。

北京市延庆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23〕315号)等文件,结合延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分类】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备案主体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

第五条【新增用地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新增用地的,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要求,办理用地、用林、用草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协议签订】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租用协议,可视经营方式与位于建设场所内的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鼓励使用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的《户用光伏产品销售安装合同(范本)》和《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范本)》。

第七条【选址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既有建筑建设,应充分考虑建筑承载能力、安全性和合理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安装光伏组件:

(1)建筑屋顶屋面年久失修的;

(2)建筑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

(3)建筑为违法建设的或未经分类处置处罚完毕的两违建筑;

(4)荒废、空闲和空白宅基地(无地上物)的;

(5)农村住宅屋顶和平台搭建采光房、钢棚的;

(6)已列入搬迁、拆迁腾退计划,或未来3年内可能因村庄规划发生变动的;

(7)存在其他不应安装光伏组件情形的。

第八条【设计要求】
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村庄规划,满足生态环境、城市风貌、第五立面管控等相关要求,项目外观、色彩应与建筑主体及周边环境相融合。

(一)分布式光伏设计根据建筑效果、安装场地、周边环境等确定可利用面积,宜避免周边环境、设施对其遮挡,建筑物上安装的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标准。

(二)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高于1.5米,有女儿墙的不高于女儿墙高度,采取隐蔽设计;利用庭院建设光伏发电的,光伏组件顶端最高点不超过建筑物一层檐高,最低点距离地面高度不超过2.2米。

(三)光伏发电设施四面均严禁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不得超出建筑物外立面,不得影响建筑物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九条【技术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

第十条【并网申请】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做好选址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施工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参照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施工企业应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应资质,项目实施应符合《建筑光伏系统安装及验收规程》(DB11/T 1008-2024)。

(一)项目施工应由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完成。从事电气、焊接等特种作业的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二)项目施工时应有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措施。

(三)施工现场应采取架设防护、隔离、警示等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后,电网企业联合属地政府组织项目验收,全部检验合格后方可并网投产。验收未通过的,完成整改后方可并网投产。

第十三条【属地管理】
属地政府要严格管控房屋改建扩建行为,不得在房屋四周、屋顶或利用房屋墙体、屋顶等擅自搭建各类影响整体外观、四邻的光伏发电设施。属地政府指导各村(居),通过村(居)民自治方式,提出村(居)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范(原则上应征求四邻意见),落实光伏建设高度、保障房屋安全等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企业要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各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在职责权限内,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工作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和补贴申报工作;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履行电力行业监管职责;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补贴电量计量、补贴发放;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查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做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文物局等部门负责在职责权限内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管理和指导;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延庆公安分局负责对伪造材料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地政府负责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解释机构及有效期】
本办法由北京市延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执行期间,如上级有效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效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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