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鼓励民企建设全部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挖掘就地消纳潜力

来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5-06-18 14:43:15

6月16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聚焦吸引民间投资领域。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方面的建设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具有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投资配电环节,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油气储备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合同节水管理、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新上项目吸引民营企业参股。涉及政府配置资源的能源类开发计划及时向民间资本推介,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全部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一步挖掘新能源就地消纳潜力,提高分布式新能源消纳能力。

深入落实减税降本。严格执行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帮助相关市场主体用足用好税费优惠。鼓励企业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利用厂房屋顶等建设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就地消纳。打通数据供需对接通道,降低民营企业用数成本。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我省民间投资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委起草了《江西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至7月16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jxfgwtzc@126.com,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沟通对接。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江西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

2025年6月16日

江西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有效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合理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破解民间投资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切实提升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推动民间投资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若干措施。

一、加强项目招引推介

1.加强项目谋划储备。鼓励各地立足区位、资源和产业优势因地制宜开展精准招商,着力引入一批民营链主企业来赣投资建设。对一年内招引同一产业链5个以上企业的国家级开发区或县(市、区),根据企业投资情况及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情况,每年奖励不超过5个国家级开发区或县(市、区),每个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对招商引资引进金额达1亿美元或20亿元人民币以上,以及当年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引资额2%的比例给予当地政府奖励,分别最高奖励50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不再单独列出)

2.加大项目推介力度。全面梳理、滚动推进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清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清单、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三类项目清单,依托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民间资本推介清单内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平台推介。通过召开项目推介会、省工商联执委会、百强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公开发布项目基本情况、参与方式、回报机制等信息,定期向社会资本推介一批重点项目。对纳入全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的项目,比照省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和用地等方面调度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

二、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3.支持重点产业链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围绕12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布局投资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数智化改造项目,对评定为省级“数字领航”“小灯塔”和“数智工厂”的民营企业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聚焦吸引民间投资领域。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方面的建设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具有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投资配电环节,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油气储备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合同节水管理、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新上项目吸引民营企业参股。涉及政府配置资源的能源类开发计划及时向民间资本推介,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全部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一步挖掘新能源就地消纳潜力,提高分布式新能源消纳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

5.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创新。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参与建设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完善企业的准入退出机制,适时将企业所从事的研发项目纳入国家层面或地方层面政府重大研发计划。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给予500-1000万元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按照国家、省批复的组建方案给予足额经费保障。鼓励有关部门对各类平台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按一定比例进行后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6.支持企业并购重组补链强链。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扩大产能等方式实现合理较快扩张,提升企业产业链控制力和引导力,逐步达到国内领先、世界一流水平。鼓励企业增资扩产、新建配套项目或引进链上企业来赣投资设厂,开展沿链跨区域、跨境并购,推动产业链合作互补。鼓励金融机构向有并购意向的链主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更优质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江西省分行、江西金融监管局)

7.鼓励现有民营企业扩大投资。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展人工智能、低空经济、具身智能、空天信息等未来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打造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软件信息等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对投资建设符合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环保设施的民营企业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开发针对民营企业扩大生产厂房建设的长期低息贷款产品,帮助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江西金融监管局、人行江西省分行)

三、提升要素保障水平

8.畅通现有资金渠道。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司法重整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支持民间投资与国有资本联合,通过合资共设、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共同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用好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引导民间投资,鼓励民营制造业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实施生产设备更新改造,按规定对企业采购或更新设备融资租赁贷款实际投放金额年化2%予以贴息,单笔设备融资租赁贷款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西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持续用好金融工具。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运营,推动平均年化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依托江西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向银行推介全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更多适应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优先对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续贷政策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并阶段性扩大到中型企业,正常类贷款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鼓励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引领带动社会资本积极投向民营企业。对成功发行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民营企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通过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安排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3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江西省分行、江西金融监管局)

10.加大政策性资金支持。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再贷款,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优化基金投资方式,引导各类资本聚焦高端装备等先进制造业。每年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不低于100亿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报中央和省有关资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

11.提升用地服务水平。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对民间资本成功参与的推介项目纳入全省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协调联动机制保障用地。支持闲置存量土地盘活利用转让,对于项目投资额未达到投资总额25%转让的,可通过预告登记保障受让人合法权益,在投资额达到法定条件后办理转让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12.优化项目用能配置。在确保完成能耗强度下降目标的基础上,推动用能要素向民间投资项目倾斜,力争全省新增能耗支持的民间投资项目占全部项目比重在70%左右,积极保障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重点项目用能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3.优化民间投资手续办理。加快民间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落实各项建设条件,企业平均开办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14.搭建助企引智服务平台。围绕各地产业特色、创新分工,打造高质量精准人才引进和服务机制,指导高校设置备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继续教育专业,推进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大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培养力度,扎实开展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打造一支数量充足、技能互补、技术领先的技能型人才队伍。积极为民营企业引进人才落实支持保障待遇,安排高层次专家到重点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帮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

四、降低民间投资成本

15.合理调收土地款。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民营企业自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用于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的,不再增收土地款。对纳入省市县重大项目清单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规定分期缴纳地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地价的50%,余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交清,不计利息。(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6.深入落实减税降本。严格执行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帮助相关市场主体用足用好税费优惠。鼓励企业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利用厂房屋顶等建设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就地消纳。打通数据供需对接通道,降低民营企业用数成本。(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电力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营造健康投资环境

17.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不得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招标采购工作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招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等,不准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破除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标采购的不合理限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18.强化问题协调解决。加大政府承诺事项兑现力度。完善项目全链条代办、全周期服务、全流程保障,建立健全重大民间投资项目的土地、能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前期手续办理、市政配套等要素和服务需求清单,由省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专班转交对应事权部门予以保障。完善涉企诉求快速处理机制,推进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对普遍反映的共性问题,督促省直相关部门及时调整完善政策举措。(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19.深化拖欠账款行动。实行拖欠款项偿还计划管理,推动加快清欠民营企业欠款进度。拓宽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投诉举报途径,制定公开透明的偿还流程。允许被拖欠的民营企业以政府部门、央企国企应付账款进行融资,由金融机构为其提供等额或一定比例贷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江西省分行、江西金融监管局)

20.进一步完善法治保障。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全面推行涉企柔性执法,推行企业安静期制度。对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依规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制度,压减不必要的执法检查,不随意增加年度检查任务,坚决杜绝逐利性执法、摊派式捐款。规范异地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加强民营企业科创成果司法保护。(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其他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21.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利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上工商联等多种渠道,开展民营经济相关政策法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深入挖掘、大力推广各地促进民间投资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召开促进民间投资现场会、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经验案例等多种方式,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氛围。强化涉企网络举报受理处置,持续做好民间投资热点舆情引导管控,及时处置歪曲解读促进民间投资等各类错误论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省委网信办)

22.促进进出口企业发展。为民营企业提供境外投资经营风险防范指引,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积极对接“一带一路”建设。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参加境外展会,促进跨境电商和海外仓发展。精准帮扶受加征关税影响的行业和企业,支持民营进出口企业开展AEO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符合条件的AEO予以支持。实施“内河运费扣减”举措,对符合扣减情况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南昌海关)

以上政策举措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明确期限的具体政策按其时限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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