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吉林完善分时电价,季节性高峰最高上浮81.3%!

来源: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1-12-06 07:33:05

11月30日,安徽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对《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对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做了调整。在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费+偏差电费等)扣除政府性基金附加基础上,季节性高峰(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电价上浮比例由65%调整为81.3%(上浮16.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比例由54%调整为71%(上浮17%),低谷用电下浮比例由42%调整为58.5%(下浮16.5%)。

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时段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不作调整。

同日,吉林省发改委发布了《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应状况。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该电价政策执行范围包括,吉林省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且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电采暖继续执行原分时电价政策。其中,蓄热式电采暖优化部分分时时段。省内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力用户,可自行选择分时电价政策。

不适宜错峰用电的电力用户范围包括: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的铁路、医院、部队、政府机关、采暖期内供热企业生产用电和农村地区广播电视站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不包括铁路、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的修理厂、印刷厂等及利用主体资产对外经营用电)等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城乡市政路灯用电不实行尖峰电价。

根据吉林电网电力供需状况和负荷特性,优化调整高峰、平时、低谷时段,高峰时段中增设尖峰时段。高峰时段9:00-11:30、15:30-21:00,尖峰时段1-2月、7-8月、11-12月16:00-18:00;低谷时段23:00-6:00;平时段6:00-9:00、11:30-15:30、21:00-23:00。

蓄热式电采暖分时时段调整为:高峰时段9:00-11:30、15:30-21:00;低谷时段21:00-7:00;平时段7:00-9:00、11:30-15:30。

平时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以下是原文件:

关于公开征求对《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实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2021年12月30日前将意见发送到电子邮箱shangjiachu@126.com,并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1年11月30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实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

在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费+偏差电费等)扣除政府性基金附加基础上,季节性高峰(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电价上浮比例由65%调整为81.3%(上浮16.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比例由54%调整为71%(上浮17%),低谷用电下浮比例由42%调整为58.5%(下浮16.5%)。

二、时段及执行范围

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时段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不作调整。

三、有关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宣传,及时报告政策执行效果。各级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提前告知相关用户,加快系统调整,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2021年12月 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类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要求,为促进我省绿色能源低碳发展,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做好与电价市场化改革政策衔接,统筹考虑电网企业负荷曲线和新能源出力等因素,现将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时电价政策

(一)执行范围。吉林省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且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用户。

电采暖继续执行原分时电价政策。其中,蓄热式电采暖优化部分分时时段。

省内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力用户(见附件),可自行选择分时电价政策。

(二)优化分时时段。根据吉林电网电力供需状况和负荷特性,优化调整高峰、平时、低谷时段,高峰时段中增设尖峰时段。

高峰时段9:00-11:30、15:30-21:00,尖峰时段1-2月、7-8月、11-12月16:00-18:00; 低谷时段23:00-6:00;平时段6:00-9:00、11:30-15:30、21:00-23:00。

蓄热式电采暖分时时段调整为:

高峰时段9:00-11:30、15:30-21:00;

低谷时段21:00-7:00;

平时段7:00-9:00、11:30-15:30。

(三)分时电价浮动比例。平时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四)加强与电价市场化改革衔接。根据国家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要求,分时电价政策要与市场交易规则做好衔接,在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以前,要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不得低于本通知要求;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电力现货市场建立以后,分时电价按有关政策及规则执行。

二、其他事项

(一)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降低用电成本。

(二)研究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引导和培育居民用户合理用电,促进能源节约。

(三)根据我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情况,结合新能源发展、政策执行效果等因素,适时动态调整分时电价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电网企业要在供电营业厅或网上国网APP公布分时电价政策,便于广大电力用户及时了解。同时,加快对用电计量装置和信息化系统的改造升级。

(二)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执行尖峰电价增加的收入用于需求侧响应。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争取各方理解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政策,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电网企业要充分发挥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发展、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贯彻落实好分时电价政策。同时,各地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吉林省不适宜错峰用电的电力用户范围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

吉林省不适宜错峰用电的电力用户范围

一、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的铁路、医院、部队、政府机关、采暖期内供热企业生产用电和农村地区广播电视站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不包括铁路、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的修理厂、印刷厂等及利用主体资产对外经营用电)等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二、城乡市政路灯用电不实行尖峰电价。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2112/06/347851.html
责任编辑:zhouzhenkun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窗口期收紧!安徽征求竞价细则意见,2027 年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无缘机制电价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6-07-23 09:54:00

安徽省发改委就《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核心是收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参与机制电价的准入窗口。新规明确:2025年6月1日起全容量并网的新能源项目适用该机制;但自2027年1月1日起投产的一般及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将被排除在机制电价执行范围之外,不再享受差价平衡政策,须全部电量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机制电价通过年度竞价分配保障电量,按“机制电量×(机制电价-市场均价)”结算,实现收益托底与超额返还。修订还优化了申报、电量管控、履约惩戒等配套规则。意见征集截至2026年8月19日,正式实施后将常态化开展年度竞价。地面电站、风电及户用光伏暂不受此限。(199字)

安徽:新版竞价规则征求意见,工商业光伏2027年起无机制电价来源:安徽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7-23 08:53:29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能源局联合修订《安徽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旨在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本次修订基于2025—2026年工商业光伏等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践,对原有细则进行优化完善。核心调整明确:自2027年起,工商业光伏项目将不再享受机制电价政策,全面退出保障性电价支持,转向完全市场化交易。文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至8月19日,相关单位及公众可通过指定邮箱提交书面建议。附件包含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全文及统一格式的反馈意见表,以确保意见收集规范、有效。(199字)

从十五五规划,看多元屋顶的适配之道来源:晶科新场景 发布时间:2026-07-14 09:05:46

“十五五”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分时电价重塑光伏收益逻辑——“何时发电”比“发多少电”更关键。晶科飞虎3以TOPCon弱光优势(早启晚停、95%~98%效率)精准匹配早晚高峰高电价时段,并推出眩光、积灰、荷载、安全等多场景定制产品,实证单月增益76万元。

工业园区白天用电贵得离谱?光储融合才是“用上便宜电”的正解来源:阳光新能源网 发布时间:2026-07-06 10:49:11

本文聚焦工业园区白天用电成本高企的痛点,分析其根源在于分时电价机制下生产高峰与电价峰段高度重合,导致企业电费支出大幅增加。文章指出,“错峰用电”受限于生产调度现实,难以落地;单纯安装屋顶光伏虽能部分抵消高价电,但因发电与用电时段不匹配,自发自用率仅60%–70%,经济性受限;而独立储能虽可实现谷电峰用、平抑需量,却缺乏稳定低价电源支撑。由此提出核心观点:唯有“光储融合”——即光伏与储能系统深度协同运行,才能构建“白天发电、实时消纳+余电存储、傍晚释放”的闭环,将自发自用率提升至90%以上,同步降低电度电费与基本电费。文中以阳光新能源的实践为例,说明其通过定制化方案、智能平台(如“魔方”技术)和全周期服务,已在多个行业落地规模化项目,推动工业园区从单一节能转向系统性绿色用能升级。(199字)

一图读懂浙江最新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6-29 09:10:52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于2026年5月28日发布《关于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6〕112号),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新版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新政优化了峰谷时段划分,取消春秋季早高峰,延长并强化夏冬季晚高峰与尖峰时段;调整计价基数,仅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参与分时浮动,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附加不再浮动;峰谷价比调整为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2.05∶1.85∶1∶0.4∶0.2。政策覆盖全体工商业用户,大工业用户须全年执行,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主选择且一年内不得变更。

浙江工商业分时电价新政(浙发改价格〔2026〕112号)深度解读:储能套利空间收窄、光伏度电价值下移,应对策略全解析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6-06-09 14:46:00

2026年5月29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正式下发《关于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6〕112号),7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2024年21号文。索比光伏网编辑部对浙发改价格〔2026〕112号进行了逐条拆解,综合浙江省发改委官方解读及多家行业机构测算数据,形成这份深度报告。

广东分时电价征求意见:中午新增一小时低谷来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6-05-27 16:03:07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全省(含深圳)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进行系统性调整。核心变化包括:新增12:00–13:00为低谷时段,使低谷时段扩展至1:00–8:00和12:00–13:00;高峰时段为10:00–12:00、14:00–19:00,其余为平段;峰平谷比价维持1.7:1:0.38不变。执行范围明确区分电网代理购电用户与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大工业、专用变压器工业用户强制执行,101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及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同时优化尖峰电价(7–9月及高温日11–12时、15–17时)和蓄冷电价政策,并统一平段电价基准与费用分摊规则。(199字)

华东能源监管局加强安徽低压分布式光伏调控监督以保障电网稳定来源:华东能源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3-04 09:23:38

据国家能源局消息,为保障春节假期等消纳困难时段的电网稳定运行,华东能源监管局近日持续加强安徽省低压分布式光伏调控监督工作,要求相关电网企业做好调控准备与用户宣传。二是做细用户走访宣传,通过上门走访、微信告知等方式,积极对接重点企业,宣传分时电价、需求响应、“电车充绿电”及分布式光伏调控等政策,引导用户参与供需协同互动,主动承担“促消纳、稳运行”义务,共同保障大电网可靠运行。

一图读懂|山西2026年工商业分时电价新规来源:山西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3-03 10:21:35

2月28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与现行政策对比,全年的上午高峰时段整体调整至6:00-8:00,缩短了1h;部分月份晚间的高峰时段增加了1h。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电价政策社会风险评估的采购公告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2-25 09:11:15

2月2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电价政策社会风险评估的采购公告。本次采购预算为9.9万元,项目要求对浙江省发改委拟出台的分时电价政策开展全面、系统的社会风险评估,精准识别政策实施前、后可能存在的各类潜在风险,科学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划分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形成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为我委以及有关单位评估重大决策实施风险提供充分、科学的依据。

贵州:交易用户取消峰谷分时电价来源: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6-01-26 09:05:43

2026年1月22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补充完善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对参与零售侧市场交易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零售穿透部分用电量不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