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正式下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文件附后),拟在全国组织开展整县(市、 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并提出:
(1)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
(2)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
(3)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 30%;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20%。
要求试点县(市、区)政府牵头,会同电网企业和相关投资企业,开展试点方案编制工作。各省能源主管部门在各县试点方案基础上汇总编制本省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运行模式、进度安排、接网消纳、运营维护、收益分配、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开拓思路,抓紧组织试点方案编制工作,并于7月15日前报送我局。我局将及时统计公布试点方案,并加大协调支持力度, 保障试点方案顺利实施。
此前,已经有部分实现县成立分布式光伏专班,暂停境内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开发,开展统一规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