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阶梯电价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发布时间:2021-06-23 15:58:05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阶梯电价补贴资金发放程序,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阶梯电价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经第8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6月4日
 

阶梯电价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我区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2〕1357号)、《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号)精神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阶梯电价补贴资金是指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我区蒙西地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的城乡低保户、农村牧区特困户(原农村五保户)的用电退费补贴。

第三条  阶梯电价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户、农村牧区特困户每户每月15千瓦时电量费用计算。

第四条  阶梯电价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季度发放,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按季度统计城乡低保、农村牧区特困人员户次,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按季度拨付阶梯电价补贴资金。

第五条  自治区民政厅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蒙西地区城乡低保、农村牧区特困人员户次提供给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同时,民政厅社会救助处根据各旗县(市、区)城乡低保、农村牧区特困人员户次数提出阶梯电价补贴测算方案,提请厅党组研究审议。

第六条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自治区民政厅拨付阶梯电价补贴资金后,民政厅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盟市。

第七条  各盟市在收到阶梯电价补贴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旗县(市、区)。

第八条  各旗县(市、区)收到阶梯电价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阶梯电价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阶梯电价补贴资金发放到户。有条件的地区由当地先行垫付阶梯电价补贴资金,随低保等救助资金按月(季)发放。

第九条  阶梯电价补贴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补贴家庭或个人。在电价补贴拨付发放期间因动态退出保障范围导致无法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十条  阶梯电价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建立阶梯电价补贴资金发放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自治区建立阶梯电价补贴资金发放调度机制,各盟市自收到阶梯电价补贴资金后每日报送本地区资金发放情况。自治区民政厅适时对各地阶梯电价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7日施行。

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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