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发布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江苏拟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最高加价0.35元/千瓦时;对于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的,实现淘汰类设备差别电价,最高加价0.5元/千瓦时。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差别化电价政策执行范围,主要两类:一是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及江苏地方能耗限额标准所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其生产经营用电实行惩罚性电价;二是对使用工信部公布的高耗能落后淘汰设备,以及工信部相关公告中的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的,相应设备用电执行差别电价。
根据征求意见稿,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每千瓦时加价0.30元。两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价幅度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15元、0.35元。淘汰类设备差别电价加价幅度更高,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30元,超过一年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价幅度提高至0.50元。
此外,江苏省将建立差别化电价政策有进有出的更加灵敏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利用价格杠杆督促企业及时采取节能技改措施等方式,将能耗降至国家或省限额标准以内或者及时拆除淘汰落后设备,推动企业尽快实施产能升级。
责任编辑:肖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