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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0年)(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9〕761号)、《广东省能源局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新能函〔2019〕358号)精神,促进我市光伏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应用,引导全社会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享受财政补助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须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补助范围。
2019-2020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商业、交通、公共机构、居民家庭等各类型建筑物和构筑物投资建成且符合国家、省、市光伏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不予补助的情形。
(一)已享受专项财政补助的项目。
1.已享受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财政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
2.已享受《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6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佛府办〔2016〕57号)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三)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期限申报的项目。
(四)拒绝接受审查的项目。
第五条 补助标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其中市级补助0.06元/千瓦时、区级补助0.24元/千瓦时),自项目建成的次月1日起连续补助3年。
第六条 申报时限。
项目建成时间以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的并网验收日期为准,自项目建成的次年起,依据当年第一季度发布的申报通知,按照“一年度一申报”原则逐年提出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视为主动放弃补助资金。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报资金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二)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报资金的准确性进行复核。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审查申报资料,杜绝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入围申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审查。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局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资金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及时安排落实和拨付资金。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对各区申报资金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及时安排落实和拨付市级承担的资金。
第九条 供电部门职责。
(一)区供电局负责对项目并网验收情况的有效性、电量计量的准确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二)佛山供电局负责对各区项目并网验收情况的有效性、电量计量的准确性等内容进行复核。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发展改革局发布光伏补助资金申报通知,区发展改革局组织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主体向项目所在区的发展改革局提出补助资金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次申报材料:
1.《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年)》;
2.供电部门出具的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3.经供电部门和投资主体双方确定的上年度《电量计量单》。
(二)再次申报材料:
1.《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年)》;
2.经供电部门和投资主体双方确定的上年度《电量计量单》。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供电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报资金后,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关于申报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的函》(见附件2)、《佛山市 区申报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汇总表( 年)》(见附件3)、《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年)》(见附件1)及项目原始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佛山供电局对资料进行复核,在市发展改革局网站上对补助资金名单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将补助资金名单、需市级承担的资金数额等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复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将应由市级承担的资金拨付给各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各区收到市审批结果及资金下达文件后,连同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全额补助给符合条件的申报人。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申报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申报条件,项目投资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审查及资金监督管理。
我市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将补助资金予以收回,相关信息纳入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建成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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